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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基本权利限制界限

发布日期:2004-07-13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从宪政的角度看,建立国家紧急权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地保护社会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排除可能给宪法秩序和社会成员利益带来的各种障碍,维护并恢复宪法秩序的统一性。从本质上讲,行使国家紧急权的基本出发点是履行国家保障人权的义务。因此,国家紧急状态对公民的基本权利进行限制是一种手段或方法,限制本身不能成为一种目的。

  首先,国家紧急状态下公民权利的限制应基于宪法的规定与原则,合理地确立限制与保障基本权利的界限。如前所述,紧急状态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应服从宪政的价值体系,应把限制行为限定在有限范围内的“手段”,不能把手段目的化,应保持紧急权的正当性基础。特别是,当发生某种突发性的事件,政府采取紧急权时应把限制性的措施限定在宪法规定或原则所允许的范围内,以保障基本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点。即使采取比较严厉的限制性措施时,也要在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保持必要的协调。

  其次,国家紧急状态下限制公民基本权利的立法应具有合宪性。按照宪政的原理,为应付可能给宪法秩序带来的任何危害,但同时对限制的界限做出明确的规定。关于限制的基本原则是“为了国家安全、维护秩序与公共福利”,并在必要的限度内进行限制。为了恢复宪法秩序,可以通过立法形式进行限制,但基本权利的本质是不得限制的。普通法律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是在宪法的严格约束下进行的,尽可能回避个别法律保留形式。法律的一般性、明确性与具体性等特点有助于确立具体的限制标准与程序。尽管宪法规定了一般法律保留原则,但在具体立法时要在立法的目的、内容和程序上保持合宪性基础,不能片面地强调法律保留的形式意义。特别在规定有关紧急状态的具体法律、法规、规章时,更需要遵循立法权限,不能超越限制的范围,禁止下位法违反上位法。

  第三,为了在秩序与自由、权力与权利之间寻找合理的界限,政府应在应急条件下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防止因行政权的滥用而造成的权利侵害。比如,采取强制隔离、临时行政征用等措施时更严格地依照法律程序办事。对社会成员来说,则要强调依法积极配合政府活动的义务,不能把保障权利与维护秩序的价值对立起来,既要求政府依法行政,同时也要尊重政府的权威,共同维护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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