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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民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华侨、外国人结婚登记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7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

办理条件 1.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即: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2.双方当事人必须是自愿结婚和无配偶;3.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江西省常住户口;4.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5.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6.当事人一方必须是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7.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江西省民政厅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办理婚姻登记并领取《结婚证》。申办材料 (一)江西省居民 1.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2.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到登记处填写统一格式的申请结婚声明书)。(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 1.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2.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有效期6个月)。(三)华侨及出国人员 1.本人的有效护照;2.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构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四)外国人 1.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2.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有效期6个月)。说明:1、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2、当事人还须提交3张大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登记处提供拍摄证件照服务,当事人可自愿选择。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办理程序 当事人出示证件、证明(外文证明须翻译成中文)→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审查、颁发《结婚证》。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2001〕计价格字523号的规定,结婚证书工本费9元/对。     

办理时限 经审查,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一天内予以登记,颁发《结婚证》;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向当事人书面告知理由。

责任部门 江西省民政厅涉外涉港澳台婚姻登记处。

办事地点 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 4号,江西省供销社二楼 

联系方式 0791-6350347  接待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00— 下午5:30  

监督电话 0791-6222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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