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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伐林木28立方 被告人获缓刑1年半

发布日期:2013-07-21    作者:王刚律师
7月5日,武宁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滥伐林木案,被告人汪岗在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林木,法院以汪岗犯滥伐林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2011年8月至11月,被告人汪岗取得戴定的山场20立方米杉木采伐许可证后,雇请工人李新到其承包戴定的山场、龚伟的山场采伐杉木、松木,其中龚伟的山场未办理采伐许可证。经林业技术人员鉴定,汪岗在以上两山场共采伐杉原木37.6967立方米,采伐松原木2.897立方米,实际超伐原木20.5937立方米,折合立木蓄积27.5094立方米。经估价,超伐原木价值17360元。案发后,被告人汪岗向武宁县森林公安局缴纳罚没款1736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岗违反森林法的规定,超过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数量采伐所承包山场的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汪岗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退缴违法所得,且当庭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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