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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发布日期:2013-07-22    作者:聂晓东律师

著作权质押合同不予登记的情形

著作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给债权人,以著作财产权担保债权的实现。如果将来发生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情况,债权人享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权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依照法律的规定,以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著作权质押合同自《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颁发之日起生效。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人依法提交的申请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文件的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质押合同,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并颁发《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证》。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著作权质押合同内容需要补正,申请人拒绝补正或补正不合格的;
2、出质人不是著作权人的;
3、质押合同涉及的作品不受保护或者保护期已经届满的;
4、著作权归属有争议的;
5、质押合同中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出质的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的;
6、申请人拒绝交纳登记费的。
另外,依照法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将撤销登记:
1、登记后发现有上述不予登记的第四至第六项所列情况之一的;
2、质押合同因其担保之主合同被确认无效而无效的。
相关法条:《著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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