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夕遭遇车祸身亡 亲属获赔53万
发布日期:2013-07-24 作者:110网律师
2013年2月9日12时,刘某驾驶小轿车沿西洞庭祝丰镇沅澧大道由南往北行驶,行至沅澧大道与祝丰东路交叉路口遇方某驾驶残疾人专用汽车沿祝丰东路由东往西行驶,两车发生相撞,造成方某死亡、双方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常德市公安局西洞庭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方某不负责任。刘某的小轿车在深圳某保险公司投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限额为50万元的“机动车第三责任保险”。双方协商未果,方某亲属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和深圳某保险公司赔偿经济损失54万余元。
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庭审中,深圳某保险公司不同意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赔偿受害人的死亡赔偿金,其认为方某生前系农业户口,其死亡赔偿金只能按照2012年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法院经审理认为,受害人方某生前虽系农业户口,但其生前长期居住在城镇,其收入来源于城镇,且消费支出主要在城镇,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方某的死亡赔偿金应该按照湖南省2012年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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