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与顾客互殴 老板管理不善担责
发布日期:2013-07-30 作者:110网律师
2010年9月13日晚上,小苏一行三人来到市内某足浴服务部修脚,当时店中顾客较多,服务员任某给苏某把水倒好,让苏某先泡脚,同行的另外两人在外边等候。小苏泡了一会脚后,因看到服务员任某在给其他顾客服务,三人心生不满,与服务员任某发生口角。随着争吵不断升级,引发了三人与多名店员之间的互殴,并导致多人不同程度受伤,直至110民警赶到现场,事件才得以平息。苏某受轻伤,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两名店员受轻微伤。
法院认为,小苏在接受服务时因与服务员发生口角进而产生互殴的行为导致双方均有人员受到人身、财产损害,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足浴服务部老板作为经营者,因对其服务员管理不善导致发生服务员与顾客互殴的行为,应当承担管理不善的责任,被判向顾客小苏赔偿5000元。
据相关法律人士介绍,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行;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所谓“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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