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29 文章来源: 互联网
办事依据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办理条件
一、必须具备条件: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经营范围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
二、需提供的材料: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经营范围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注:《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qyj.saic.gov.cn)下载或者到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
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加盖公章。
责任部门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办事地点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联系方式 电话:(0791)6350215 传真:(0791)6350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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