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孩意外坠楼身亡 众玩伴担补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3-08-02 作者:110网律师
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9月8日下午2时左右,原告之子欧磊与第一、二、三被告人杨肖、钟天、付强到第四被告人黎剑家的楼房隔热层玩耍,欧磊想从隔热层窗户爬到顶楼玩耍,于是两手抓着窗户爬出去,此时窗户断裂,欧磊随即滑下,并用左手抓到窗户外面的水泥边沿处,几秒后欧磊手松并坠落身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属于侵权责任纠纷。事发时第一被告人杨肖年仅11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第二、三被告人钟天、付强尚不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原告并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第一、二、三被告人对原告之子的死亡存在过错,故第一、二、三被告人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本案事发地点系隔热层,事发楼房系第四被告人黎剑私人财产,并非公共场所,隔热层亦非公共空间,原告之子欧磊意图爬窗户至顶楼玩耍的行为,第四被告人黎剑显然难以预见,原告之子欧磊的行为已超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故第四被告人黎剑对原告的损害没有过错。事发时,原告之子欧磊未满十周岁,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危险预见、控制能力不足,事故的发生实属意外事件。考虑本案中第一、二、三、四被告人虽无过错,但其行为与原告之子欧某某的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事实上的联系,从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出发,并考虑第一、二、三、四被告人的家庭情况,同时由于第一被告人属限制民事行为人,第二、三被告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三者对原告所承担的责任应由其各自的监护人承担,故一审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相关法律问题
- 欠别人钱后被他们恐吓出现意外身亡,有没有刑事责任 3个回答20
- 上班期间因个人原因造成的意外身亡,雇佣单位是否有连带责任 5个回答0
- 工厂员工在外面意外溺水身亡,工厂有无责任 3个回答0
- 员工意外身亡,公司该承担那些责任? 3个回答0
- A给B帮忙劳动,A在工作时发生了意外导致了死亡,请问B是否在法律上有 3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挂名法定代表人法律风险分析及离职后变更登记救济途径研究
- 建设工程联合体的性质如何认定?
- 借用资质情况下工程款请求权的主体
- 新公司法施行后,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履行出资义务股东直接清偿?
- 男子意外死亡,百万赔偿金如何分配?
- 装修找人做“私活”有哪些风险?
- 遇到砍头息,法院怎么判决
- 夫妻离婚对债务的约定是否对第三人有效?
- 离婚协议中关于孩子抚养权约定轮流抚养,可行吗?
- 工程多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实际施工人能否向所有转(分)包人主张工程款?
- 微信证据的保存+提取方法
- 彩礼究竟归女方父母,还是女方自己?
- 农村建房是否适用《建筑法》《建工解释一》
- 超过保证期限还能要求保证人担责吗?
- 离婚案件中的股权该怎么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