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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才能判缓刑

发布日期:2013-08-04    作者:江珍来律师

怎样才能判缓刑

以下,律师带你解读缓刑的法律关系及被告怎么样争取判缓刑(不用在监狱执行通俗讲就是不用坐牢)。
缓刑的定义:
缓刑是指对触犯刑法,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执行所判处的刑罚。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适用对象及条件:
1、被判处拘役的。
2、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包括三年)
其他判处三年以上的罪犯是不能适用缓刑的。
一、以上1、2点同时还要具备以下几点才可以判缓刑:
A、 犯罪情节较轻
B、 有悔罪表现
C、 没有再犯危险
D、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所以,做为辩护律师应该紧紧围绕这些进行辩护。
二、对三种人应当宣告缓刑,就是符合1、2条件下一定要判缓刑:
A:不满十八周岁的人
B:怀孕的妇女
C:已满75周岁的人。
三、有两种人一定不会判缓刑:
A:累犯
B: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缓刑的考验期:
1、拘役的考验期:原判刑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二个月。
2、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考验期:原判刑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
以上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判决书下来那天计算,而不是从判决生效才计算。
缓刑期间应遵守的规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按照规定定期向执行缓刑的机关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缓刑的撤销:
1、在缓刑期间犯新罪或者发现之前有其他罪没有判决。
2、缓刑期间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违反监管规定、法院禁令,情节严重的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辩护律师怎么样为被告做缓刑辩护:
江律师认为,如果符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都应该在法庭上为被告辩护争取判处缓刑,不用去监狱执行。具体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去辩护,争取缓刑。
1、从被告的行为入手辩护,比如有自首情节、立功情节、属于从犯、未遂犯、初犯、未成年人等。
2、被告积极认罪伏法,没有社会危害性等。
3、律师指导家属积极退赃,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缴纳罚金等。
4、有受害人的,要取得受害人的书面谅解书等。
5、有罚金的,律师指导家属积极缴纳罚金等。
6、指导家属,如果被告人有不适合羁押的疾病的话,去医院要求出示以前住院记录及相关病例记录等。
7、其他辩护律师应该为被告做缓刑辩护的情形。
附法律依据: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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