献血先锋竟是偷窥狂 持刀故意伤害获徒刑
发布日期:2013-08-05 作者:110网律师
经查:2011年9月19日晚,朱某某窜至滁州市琅琊区矿山路的居民住宅,在窗外对屋内的被害人小兰实施偷窥,被发现后,朱某某对小兰进行殴打,并拿起放在屋门口桌子上的菜刀将小兰头部砍伤。经鉴定,小兰面部损伤及颅骨骨折的伤情均为轻伤。
2012年9月26日晚,朱某某窜至滁州市琅琊区大塘新村,在窗外对房间内的被害人小敏实施偷窥,被小敏发现后,朱某某踹门入室,持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小敏头部、腹部等多处刺伤。经鉴定,小敏颅底骨折、颅内出血、面部瘢痕、右手指运动功能障碍及右腹部外伤的损伤程度均为轻伤。
此外,朱某某还实施过两起盗窃行为。
法院考虑朱某某的亲属赔偿小兰4.5万元、赔偿小敏16万元,获得了两被害人的谅解,同时综合考虑朱某某当庭认罪、系累犯等情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文中被害人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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