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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发布日期:2013-08-09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司法考试三国法: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为了方便考生的复习,提高复习效率,以较短的时间取得更好的复习效果,法律教育网的小编整理出一些重点知识点的讲义,供需要的考生参考。本文重点讲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一)要约

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作的意思表示。

1.构成要约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广告、报价单不是向特定人发出的,不是要约,是要约邀请);

(2)内容须十分明确;

(3)表明要约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

2.要约的生效:要约在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3.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在生效前的收回称为撤回;要约生效后的收回称为撤销。在未订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送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在合同成立前,写明或以其他方式表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则不能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本着这种信赖行事,则要约也不能撤销。不可撤销的要约只有撤回问题,没有撤销问题。

4.要约的失效

因时间已过、要约人的撤销、受要约人的拒绝。

(二)承诺

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

1.具备的条件:

(1)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

(2)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承诺逾期原则上无效力,但如果承诺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要约人的情况下发出的(除非要约人毫不迟延地通知受要约人承诺已失效)或要约人毫不迟延地发出通知表示接受,则仍具有承诺的效力。);

(3)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只要不在实质上变更要约的内容,如有更改则称为反要约。

2.生效时间:承诺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于要约人时生效。

承诺撤回须撤回的通知在承诺生效前或同时送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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