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死流浪汉 保险公司可不理赔第三方责任险?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A 事件租车回乡路上撞死流浪汉
今年1月中旬,谢从生打算包车回江西老家过年。他来到成都某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480元钱一天的租金包了一辆瑞风12座商务车。1月21日,谢从生等开着租来的这辆车上了路。22日凌晨5点10分,车子行至湖北省老河口市红山咀村2组路段时,突然一名男子横穿公路。“当时天上下着大雪,来不及刹车,一下把他撞倒了!”谢回忆道。众人下车查看,该男子已当场死亡。
2006年1月30日,湖北老河口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车辆承租人即驾驶员谢从生在事故中与死者负同等责任。由于在老河口市没查到死者的户籍档案,老河口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特意在当地报纸上发布了一则“认尸启事”,但均无人来认领尸体。谢推测,这名老年男子衣着残破,又没有亲属认领,可能是个流浪汉。
B 纠纷买了保险公司为何不“认账”?
6月20日,依据当地交警部门计算的标准,谢将应承担部分赔偿款共计58468.50元,交付给了老河口公安局交警大队,并由该部门出具了收据,其中对于死者一次性补偿的57800元由当地交警大队代为保存。另外,维修该商务车花费维修费6381元钱,也由谢从生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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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是我去湖北办理的手续,就想反正先付了钱,保险公司会赔的。”谢说。因为,租车给谢那家汽车租赁公司,已于2005年10月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不及免赔特约”、“附加无过失责任险”等。
可当谢从生回到成都,找到该保险公司希望他们赔付时,对方的说辞让他傻了眼:“那尸体无人认领,属于‘无名氏’,按公司内部规定不予理赔!”
C 困惑为啥不赔没有相应法律条款?
日前,谢聘请了代理律师孙健、杨彦林去跟大地保险公司成都分公司协调此事,对方均以“被撞的是‘无名氏’”为由拒绝理赔。但孙、杨两位律师认为,在该保险公司的《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中,没有有关“第三者是无名尸而保险人可以免责”的规定。“我国法律规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虽然死者目前是‘无名氏’,但也享有相等的权利。”杨律师说,他们(保险公司)应该依照有关规定和约定履行理赔义务。
眼看无法协商,谢从生只得向成都市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其裁定大地保险公司支付给他“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款58468.50元。
该保险公司四川分公司综合管理部负责人黄卫称:“我们不是不理赔,是对被撞死的‘无名氏’身份无法界定。”黄说,当地交警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并不具备法律效力。“很简单,‘无名氏’的权利主体不明确,又无人认领尸体并代表他行使权利。”他说,保险公司在理赔时有两个问题无法解决,一是该交通事故双方责任、理赔金额如何划分,二是理赔金额付给谁。
当记者询问该保险公司内部是否有关于“撞死‘无名氏’便不理赔第三方责任险”的规定时,黄卫以“对方走司法程序,这点我们欢迎”回避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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