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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检察院抗诉维权 当事人奔波六年得赔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一起保险赔偿民事案件,株洲市中院和醴陵市法院判决结果截然相反,向省高院申诉后得到的是一份《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当事人为此奔波了六年之久。后在检察机关的抗诉下,株洲市中院进行再审,当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此案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昨天,醴陵市检察院院内突然响起阵阵鞭炮声。该院检察长彭物明等出门一看,原来是该市泗汾镇居民谭选山和女儿易丰艳,他们父女手捧“秉公执法,清正廉明”的锦旗,专门前来检察院道谢的。
  
  保险索赔遭拒绝
  
  1999年,易丰艳的丈夫郭海宏买了一辆中巴车跑运输。在新车上户的同时,夫妇俩在醴陵市财产保险公司买了保险,保险期限从1999年10月30日至2000年10月30日。
  
  2000年7月12日早上5时许,郭海宏驾驶着中巴车与一辆大货车相撞,郭海宏和车上18名乘客受伤。交警部门勘查现场后作出责任认定:郭海宏驾车遇前方路障,抢道行驶,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主要责任;大货车司机皮定凯驾车避让不够,应负次要责任。同年11月23日,醴陵市交警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要求皮定凯负担损害赔偿7.9万余元,郭海宏负责赔偿23.7万余元。
  
  易丰艳找保险公司醴陵办事处,保险公司随即派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依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及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折算出保险赔偿金为6.3万余元。
  
  办事处将事故的理赔意见上报到保险公司株洲支公司后,株洲支公司以易丰艳投保车辆超载(发生车祸时,按汽车技术参数准载19人的中巴车实际装载了26人,超载7人)以及被保险人易丰艳在索赔时所提供的单证与事实不符等原因拒绝赔付。易丰艳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付保险赔偿金。
  
  两审判决结果截然相反
  
  醴陵市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投保车辆所发生的交通事故与该车超载7人并无直接因果关系,且在计算赔款中,保险公司已对此作出了扣除,易丰艳在索赔时没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的欺诈行为。2001年11月20日,该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易丰艳责任事故损失6.3万余元。
  
  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株洲市中级法院。株洲市中级法院审理后认为,被上诉人易丰艳所投保的车辆驾车中抢道行驶与大货车相撞,致其受损,当时该车超载7人,依据有关法律,改判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易丰艳的诉讼请求。
  
  之后,易丰艳奔走于株洲市中级法院和湖南省高级法院之间,希望通过申诉,改变二审判决。然而,她拿到的却是湖南省高级法院的一份《不予立案复查通知书》。
  
  检察院抗诉维护法律公正
  
  车祸过后的6年时间里,易丰艳夫妇拼命赚钱还债,但只还清了12万余元,尚欠15万元债务,而伤者紧紧相逼,有的还起诉到了法院,由法院判决强制执行。
  
  易丰艳无奈到醴陵市检察院反映情况,该院民行科告知易丰艳可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并告知申诉人6条诉讼风险和义务以及其他有关注意事项。
  
  醴陵市检察院受理申诉后,抓紧审阅案卷、走访保险公司,短短4天即以终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显失公平为由,向株洲市检察院建议提请抗诉。
  
  株洲市检察院审查后,8月向湖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南省检察院依法向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南省高级法院发出民事裁定书,指令株洲市中级法院进行再审。
  
  最后,在株州市中院合议庭的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理赔易丰艳投保的车辆事故损失费4.5万元。
  
  一起保险赔偿民事案件,当事人为此奔波了六年之久,最后在检察院抗诉后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红网/夏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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