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烫伤幼儿引发保险之争 判决打破保险"行规"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者昨天从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该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撤消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分公司支付方然医疗保险金7435.2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15日中午,幼儿园小朋友午饭期间,端着一盆热汤的阿姨不慎将汤盆打翻,滚烫的热汤泼在方然颈部、胸部,治疗了20多天的方然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全部由幼儿园支付。出院后,经鉴定方然颈部、躯干烫伤面积为5%,II度,构成十级伤残。方然将幼儿园告上法庭,获得32000余元赔偿。
获得幼儿园赔偿后,方然妈妈发现,方然在入园前还通过幼儿园购买了一份学生、幼儿平安保险。据此方然妈妈多次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公司以方然已获得幼儿园赔偿,根据“保险不能重复赔偿”的原则拒绝理赔。方然妈妈遂代理方然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支付保险金共11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对于人身保险,保险公司在实际操作中都遵循“不重复赔偿原则”,即其他单位和个人(比如医保机构、肇事方、其他保险公司)赔付之后,保险公司不再赔付。保险公司认为方然投保的类型属于短期健康保险,保险公司不能支付没有发生的费用,也不会赔付已经有人赔付过的费用。
随后,合肥市庐阳区法院一审驳回了方然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方然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法院最终作出了以上的判决。
合肥报业网-江淮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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