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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物流纠纷案例分析—转委托时货主与委托人的责任认定!

发布日期:2013-09-14    作者:吴振举律师
转委托时货主与委托人责任应从严认定!
吴振举律师

【案情回放】
2006411日,被告赢讯货运公司委托原告上海象田国际货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发货人为浙江兴成公司,收货人为孟加拉国的MTS公司,起飞地位为上海,目的地为达卡,起飞日为2006414日,约定运费预付,每公斤人民币18.5元,委托书载明毛重500公斤。被告确认运费为103267元。
原告接受委托后另委托案外人上海好正国际物流代理出运涉案货物。货物后通过实际承运人太过国际航空公司出运。后该货物未能在414日出运,改为420日抵达昆明,后于425日运抵达卡,2006629日,好正公司收到原告垫付的涉案运费97685元。
原告诉称,被告确认运费103267元。原告已及时委托好正公司出运,已运抵目的港,且原告早已向被告出具了金额为103267元的发票,被告迟迟不予支付,故要被告归还其垫付的运费97685元。
 
【法律分析】
1、被告转委托原告办理出运,未证据证明系货主同意,所以,原被告之间的代理合同成立。
2、原告已履行订舱义务。对于迟延出运原告并无过错。
 
【律师提示】
1、货代实务中转委托现象十分普遍,一般是货主将其业务单证全部交给货代1,委托货代1办理货代事务,货代1又将该委托事务转委托货代2,货代2实际办理了货代事务。如何理解货主与货代1、货代1与货代2、货主与货代2之间的法律关系,就成为解决该类纠纷的关键。
2、委托合同是有名合同。合同法400条规定,受托人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和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紧急情况下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
3、对于货代的义务,主要在于受货主的委托后按照货主的要求向航空公司订舱并向货主交付主运单,只要完成该义务,货主就应向货代支付运杂费等合同约定的相关费用。
4、货代以货主的名义订舱后,货代行使代理权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货主,其结果是运输合同直接在货主和作为实际承运人的航空公司之间成立,若迟延造成货主损失,则航空公司违约,应由货主与依运输合同向航空公司主张索赔,而不能向已经完成委托订立运输合同义务的货代人主张赔偿。
本案的焦点是,转委托的效力认定,虽然该行业的转委托较为普遍,但也要保护转委托人前手或货主的合法权利。即除非转委托人前手或货主明确表示同意转委托,否则转委托对其不产生法律效力,应作为独立的法律关系予以对待
(本案例,系航空货运律师吴振举在现实案例的基础上整理调整而成,主要用于航空货运纠纷的研究与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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