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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52

发布日期:2013-09-23    作者:孙中伟律师
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52
——被害方过错在命案中的辩护
二、律师辩护
严重的罪行,残忍的手段……
罗海林先后被G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和G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依法报请到最高人民法院,对罗海林进行执行死刑前最后一道的死刑复核程序。
作为一名少数民族地区独子的罗海林即将被执行死刑,这给罗海林整个家庭带来的痛苦是巨大的,走投无路的罗海林母亲慕名来到北京,请我作为罗海林在最后一道死刑复核程序中的律师为他辩护,寄希望于我这个被外界传得神乎其神的“中国死刑辩护第一人”能为罗海林寻找到生路,希望奇迹能够发生……
千里会见
接受委托后,我认真研究了全案卷宗,为了更全面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我不远千里,亲自从首都北京先飞到G市,然后再连夜从G市搭乘火车,来到G省的一个偏僻小县城的关押罗海林的看守所,亲自会见了罗海林。
在县看守所的律师会见室。
出现在我面前的罗海林竟然是一张稚气未脱的娃娃脸,南方人典型的瘦小身材,脸上的皮肤白白嫩嫩,看上去显得比他20岁的实际年龄还要更年经,这让我无论如何也无法将他和那个杀人碎尸抛尸的死刑犯联系在一起。
在那个看守所的狭小的律师会见室的空间里,在我与罗海林的整个律师会见的过程中,我明显地感觉到罗海林对生命的渴望和对死刑的恐惧,年仅20岁的他已经先后被二次判处死刑,现在已经真正地进入了生命的倒计时阶段,最高人民法院一旦对其死刑核准,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接到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执行命令》后依法最迟将在七日内对其执行死刑。
在看守所里,罗海林不仅仅把我当作他的辩护律师,他也把我当作了他最可信任的朋友和最好的心里倾诉对象,从早上8:30看守所刚开始上班时律师会见即开始,到最后快12点时看守所下班律师会见不得不结束。罗海林告诉我他与刘琳琳之间的那段感情故事,罗海林家是这个县城城郊结合部的农民,后来随着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征地拆迁后他家开了个门店、做了些小生意,而刘琳琳的父母都是县城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刘琳琳是家中唯一的独生女,两人的家庭出生本来还是相差一定的距离,并非“门当户对”,但这对在同一所学校上初中的年轻男女偶然认识后还是没多久就开始一起“拍拖”恋爱了,恋爱不久二人就开始发生了性关系。罗海林告诉我,在他们那个少数民族聚居地方,少男少女们对性都有些开放,十五、六岁的男孩女孩很多都有过性经验了。
初中毕业后刘琳琳上了本县的高中,而罗海林到省城去上了一所铁路系统的技工学校,罗海林从技校毕业后很快父母就包办安排了他的婚事,他的新娘也是刘琳琳的初中同学,婚后没多久就生了小孩。罗海林的父母刚过40多点就抱了孙子、当了爷爷奶奶特别开心高兴。
虽然罗海林已经结婚生子了,但是刘琳琳对他的感情并没改变,虽然不能与之结婚,但是刘琳琳还是喜欢、并愿意与罗海林在一起,只是这时二人之间应该不能再称之为恋人关系而只能算作“情人”关系了,在罗海林结婚后,刘琳琳还多次与他有过性关系,直至案发前没多久。
为了方便两人情人关系的约会方便,他们让罗海林的孩子罗小林认了刘琳琳为干妈,刘琳琳会时常到罗海林家,并给其干儿子罗小林买了很多衣服、鞋子、玩具、食品等。两人的关系很好,没有任何矛盾,案发当天晚上,是刘琳琳主动提出想到罗海林的四楼卧室聊天,刘琳琳并故意做了拉响罗海琳家的卷阐门人为制造让罗海林的父母误认为刘琳琳已经回家走了的假象。
两人在卧室内一起在网上看了几个小时的电影,二人也并没有发生任何争吵和矛盾。后来不知怎么聊到刘琳琳要让罗海林娶她,如果罗海林不同意,她就要将两人的关系说出去。而罗海林害怕他两人的关系被他妻子及他父母知道,叫刘琳琳不要乱说。罗海林于慌忙中去捂刘琳琳嘴、并卡她的脖子,后来不知为何竟然将其卡死了。
谈到此,罗海林感到特别后悔。罗海林后来想,其实当时刘琳琳说将她两人的关系说出去也许也只是一时的气话,毕竟如果刘琳琳真将两人的关系说出去后,对还正在上大学的刘琳琳的坏处远远大于对罗海林的坏处,即使她真的说出去了对罗海林的影响也不是特别大,当时不应该于慌忙中害怕而去捂她的嘴、卡她的脖子,真是“一失足成千古恨”啊!
罗海林还告诉我,他是这个看守所里唯一关押的死刑犯,这个看守所这几年来一年被执行死刑的最多一、二人。看来,这些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所宣扬的“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的我国死刑政策在地方确实开始慢慢起作用了。
走出看守所,与罗海林的会见促使我有很多很多的感想,为这对曾经单纯和有些“另类”的男女,对罗海林的同情让我想努力救他一命的那种想法更加强烈! 
这个县的看守所位于离县城比较远的一个山沟里,出了看守所才发现根本无法找到回县城的出租车,我只好沿路走着。
突然我听到洗车的喇叭声,当我回头看时一辆警车已经停在我的左侧,车内的警察亲切的向我打招呼,说要顺路捎我一起回城里,说这里很难等到出租车。
我幸运地搭了警察的顺风车回到城里……
通过对案件材料深入认真的分析,特别是在我亲自会见过被告人罗海林后,我发现本案一审以及二审法院明显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不该适用死刑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不应将本死刑案进行核准。
作为一名优秀的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下一步的工作重点将是如何根据现有的证据分析原审裁判在事实认定上存在着错误、以及如何说服法官本案不应核准死刑的理由。
死刑复核期间的立功行为影响死刑核准
本案在二审判决之后的死刑复核过程中,罗海林因成功阻止同监室的被告人自杀而构成立功。
与罗海林关押在同一看守所的在押人员王某,因涉嫌盗窃于2010年3月25日被刑事拘留。该人员入所后思想情绪时好时坏,由于父母长期在外打工,对其关心太少,使其走上犯罪道路。后因在被关押数月后仍未得到家人的关心和探望,因此在看到其他在押人员的父母隔三差五到看守所送钱送物的时候,自认为自己的父母不再管他而心理扭曲,于是产生了自杀轻生的念头。
2010年8月21日上午7时30分,王某趁放风和值班民警交接班的时间,在放风场内用头撞墙,被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罗海林等人及时发现并将其死死抱住,同时报告值班民警,在值班民警的协助下,才避免了一起在押人员自杀事故的发生。县看守所给予罗海林记功一次。
以上当地看守所出具的证明罗海林立功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罗海林母亲刘秀玲向我提供,当我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此立功证据的复印件时,我特别向最高人民法院的法官说明了此证据材料的来源,这不仅仅是对个人刑事法律风险的防范,更重要的是对案件事实与证据的忠诚!
此书面材料证明被告人罗海林在2010年8月21日阻止其他在押人员王某自杀,构成立功。 此情况属于罗海林二审被维持判处死刑之后才出现的新情况,如果此立功情况属实,罗海林具有立功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而罗海林明显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做出不予核准死刑的裁定。
两人是情人关系还是普通朋友关系?
    本案中被告人罗海林与被害人刘琳琳之间究竟只是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仅仅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还是如罗海林所说的是情人关系?这一主要事实对案件的裁判有重大的影响,我要努力说服最高院的死刑复核法官重视并努力查清这一事实。    要全面查清本案事实,有必要先了解案件发生地——G省XX县。XX县城是全国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和旅游城市,整个县城都依然完好地保留着古建筑风格。到了这个县城就好像回到了古代,县城里的民风民俗自然淳朴,令人留连忘返。加之XX县是一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属于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有其特有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这是没有到过这个地方的人很难理解的。
而且,这个少数民族地方对“性”也是相对比较开放的地方,大多数男女在未成年阶段就有过性经历,本案的被告人罗海林还属于到省城去读过书、有点文化见过世面的人,结婚生子时也还不到20岁,这在外人看来是很难理解的。
经我认真查阅本案书面材料以及我亲自到G省XX县看守所会见死刑犯罗海林后,我觉得他最后说的他和刘琳琳是情人关系的过程有一定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二人是同学,2004年上半年开始恋爱并发生了性关系,二人发生性关系的地点是罗海林家三楼的沙发上,当时罗海林才16岁,刘琳琳才15岁,但罗海林说他们两个当时都已经不是第一次发生性关系了,15岁的刘琳琳当时就已经不再是处女的这个事实在他们二人发生性关系之前罗海林的其他朋友和他说过,刘琳琳本人后来也和罗海林说过,也就是说他们两人在此之前就都已经与他人发生过性关系。因此,只有理解了这个前提才有可能更准确更全面地理解他们两人以后的事。
之后以及刘琳琳在上高中时两人就保持着情人关系,相互赠送礼物,还时常有着性关系,有时是在罗海林家里有时是在外面宾馆开房,甚至罗海林于2007年6月结婚后,两人还有过3次以上的性关系。罗海林与刘琳琳在外开房一般都是在县城的城卫宾馆或丽丰宾馆,案发前半年左右两人都还发生过性关系。
证人何某——刘琳琳的好朋友于2009年3月2日的证言证明了以下事实:
1、刘琳琳最初与陈某恋爱,后于2007年至2008年间与张某(一个帮别人收账的社会青年)谈恋爱近两年,在这期间于2008年7月左右刘琳琳同时又与李某(一个带小姐的社会青年)谈恋爱。
2、2008年9月,刘琳琳到城市读大学去了,就彻底与张某和李某分手不再谈恋爱了,但随后又与吴某谈恋爱并同居到同年11月底分手,再后来刘琳琳又与吴某的一个哥哥恋爱同居。
3、刘琳琳与罗海林恋爱过,关系暧昧。
从以上事实我们至少可以看出:刘琳琳是一位对“性”很开放很随便的人。刘琳琳和罗海林第一次发生性关系时仅15岁,但在此之前与其他男人发生过性关系。2007年到2008年间,也就是刘琳琳在18岁到19岁之间的二年内,就频繁地更换恋爱同居对象,并同时与多人保持恋爱同居关系。
    本案的以下事实需要特别注意,以便于查清本案的真正事实:
    罗海林供述:“我和刘琳琳是从2004年就好(恋爱)的,由于二人的性格、爱好等相投,关系越来越密切,并多次发生了性关系(最少有十次以上),其地点有时是在我(罗海林)家,有时是在外开房间。我虽然后来成了家,但两人的关系仍然十分密切。当时我们就讲好了,我们要永远好下去,但哪一个都不能干涉和破坏对方的恋爱和家庭。所以后来我也知道刘琳琳有了男朋友,但我都很尊重她。不论她有几个男朋友,我都没有干涉过。”
    一、二审裁判中认定的以下事实错误:
1、案发前罗海林与刘琳琳是暧昧情人关系,而非一、二审法院所认定的仅仅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
案发时刘琳琳是一位大一的在读女大学生,而罗海林是一位在深圳打工的人员,并且罗海林已结婚并生有一个一岁多的小孩。
如果二人没有暧昧情人关系,首先,在没有任何事情的情况下,两人不可能会约会到很浪漫的“曼谷”餐厅一起吃饭。吃完饭之后,已经晚上9点多钟,刘琳琳主动与罗海林来到他们家,刘琳琳这么晚还主动去罗海林家什么目的及有什么事呢?更重要的是,刘琳琳制造了一个拉罗海林家的卷阐门以骗罗海林的父母家人误认为刘琳琳已经回家,而刘琳琳却与罗海林共同来到5层的罗海林卧室里。刘琳琳作为一个女孩独自通过欺骗的手段来到罗海林的卧室有什么目的?如果两人没有特殊的暧昧情人关系,无法理解刘琳琳为何要独自来到罗海林的卧室。刘琳琳与罗海林两个孤男寡女独处一室会发生什么事,在两人共同在网上看电影过程中,罗海林说他俩一直有拥抱、接吻等亲密行为,我觉得这种说法非常可信,只要是两位正常的男女在那种情况下就很容易会发生那样的行为。
2、案发当晚罗海林并没有要强奸刘琳琳的犯罪动机,不存在强奸的前提和基础,罗海林确实提出过想与刘琳琳发生性关系,但因为他们之前有过长期的多次性关系,关系暧昧,所以不需要强奸,刘琳琳在正常情况下一般也不会反对,而是享受和配合。
罗海林的供述:
“事发当天,我和刘琳琳到了我家后,也不知道是为什么,刘琳琳讲要和我再坐一刚(当地言,一会儿的意思),我们两个骗过我父母到了我的房间,我们坐在一起看了一刚(一会儿)网上电影,我就提出要和她发生关系,当时她并不反对,只是对我说,她最近心情不好,我问是不是最近和男朋友闹意见了,她也没有说话,然后扑在我身上,讲要和我结婚。我说我有家了,不行。她就说:‘反正我不管,我早就是你的人了’,并说:‘我得不到你,你也不要想得到幸福。’当时我害怕极了,心想,她要是把我们俩个的事情给我爱人和父母讲,那我不就完了。在我劝不了她的时候,就卡了她的脖子,要她不要去乱讲,但她不听。她虽然从床上滚到地下时求过我,但当时我已经完全失去了理智,更加害怕放了她以后,她要去告我杀她。然后就不知道怎么就把她卡死了。”    3、罗海林在案发当晚并不存在强奸或杀人的预谋,属于在特定条件下的激情犯罪。原审判决认为罗海林具有强奸的动机和主观故意不当。
    4、刘琳琳的好朋友何某的证言同时也证明了刘琳琳与罗海林之间谈过恋爱,两人关系暧昧,而不仅仅是一般的普通朋友关系。
争取民事赔偿调解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本案中被告人罗海林与被害人刘琳琳系同学关系,刘琳琳与罗海林妻子也是初中同学,刘琳琳又是罗海林儿子的“干妈”,罗海林与刘琳琳从15岁开始就保持性关系情人关系。而被告人与被害人都是生活在G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有特殊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本案是因感情等问题引发的矛盾,有民事调解的基础,在案发后一审判决前,罗海林家属就主动赔偿了丧葬费2万元,一、二审判决罗海林赔偿刘琳琳家属的损失共计为6万元,罗海林家属有能力全额赔偿到位,甚至可以超额赔偿。在罗海林有立功的情况下,罗海林的母亲现在还表示愿赔偿刘琳琳一方,希望法院能积极帮助做调解工作,以真正缓和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综述罗海林不应核准死刑的原因
    1、在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被告人罗海林的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被告人并不是有计划有预谋的故意杀人犯罪,案发当天罗海林并没有预谋要强奸或要杀害刘琳琳,而是在当时被害人说要将二人的情人关系说出去、被受害人激怒之后的特殊情况下,一时失手之下的激情犯罪。而且被告人是用手卡脖子的方式无意间致被害人死亡,其犯罪手段并不是很残忍,主观恶性不是特别大,不属于判处死刑必须要立即执行的情况。
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本案属于典型的情人之间因为感情矛盾的处理不当所引发的犯罪,案发时被告人才20岁,而被告人与被害人从16岁开始就保持情人关系,两人都是居住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有其特殊的风俗习惯及民族习惯,与发生在社会上的普通陌生人之间的故意杀人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截然不同,本案的社会危害性较小,即使要判处其死刑也不必立即执行,而可以缓期二年执行。
说服法官亲自提审被告人
在办理本案的当时,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在死刑复核过程中法官“原则上”应当提审被告人,并没有规定法官必须提审被告人,也就是说法官也可以不提审被告人。
而我觉得,本案中如果法官亲自到看守所提审被告人、面见被告人可以提高本案不核准死刑的机率。因为本案中的被告人罗海林长相看上去他不像一名死刑犯,他那张天真稚气的脸很容易唤起法官对他的同情。他并不像有些死囚本身长得就穷凶极恶、满脸横肉、加上全身纹身,让法官看上去就容易心生反感、而潜意识中增加其被核准死刑的可能性。
而即使法官提审被告人,也可能会有当场提讯和远程视频提讯两种方法,两种方法的效果完全会大不相同,我当然希望法官是能亲自去现场提讯被告人效果会最好!
因为长时间与最高法院死刑复核法官们的接触,我了解到有些法官如果关押被告人的地方不太方便、太偏僻,没有直达的飞机、还需要坐火车、甚至要转坐汽车,有的法官会尽量不去提讯被告人,如果案情确需提讯被告人,他们也会尽量选择远程视频提讯而不会亲自辛苦地去现场提讯。
而如果被告人关押在著名的旅游风景区或著名的省会城市,加上如果当地通飞机,有些法官会很乐意亲自去现场提审被告人,即使案情客观上不需要必须提审被告人、或者可通过远程视频提讯替代的,有的法官们也会争取去亲自现场提讯。
长期多年积累的这些死刑复核经验虽然与法律关系不大,但涉及律师辩护的战术与战略问题,有时在中国现有的国情下还真管用。
因此在约见最高法院的死复核法官过程中,我特意不经意间介绍、描绘了关押被告人的那城市是座著名的旅游城市、是有着500多年历史的历史文化名城,我亲自到当地会见被告人时体会到当地确实是个很好的值得一生必须要去旅游的地方,以唤起或说勾起法官想亲自去当地提讯被告人从而可以“顺便”旅游的欲望!
现阶段的中国律师辩护,有时还真需要有些非常规性的、创造性的辩护思路,这些细节也许就是人们说的优秀律师与普通律师、大律师与小律师、老律师与新律师之间的差别吧!
最后、死刑复核法官们还真在我的善意“欺骗”下,亲自从北京飞 到G市,然后再坐了好几个小时的火车到那个偏僻的县城去亲自提审了被告人罗海林。
也许,这个亲自提审对最后他们做出不核准被告人死刑的裁定还是取到了一定的作用。
奇迹终于出现:死刑成功不核准
我经常说:
“只要你真正相信奇迹,奇迹最后就一定会出现。”
   “只要被告人还没有最终被执行死刑,我们就不能放弃,我们就要为那哪怕只有万分之一的死刑改判希望付出我们百分之一百的努力。”
这是每一位优秀的死刑辩护律师应当必备的基本信仰!因为我们所面对的是每一位死囚当事人的那至高无上的生命权。
    最高人民法院最后终于裁定撤销对罗海林的原死刑裁判,发回G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在我的艰辛努力之下,我终于为罗海林赢得了他的第二次生命。
尽管在最后的宣判之前,虽然我已经很有信心和把握本案将很可能会不被核准,最后的死刑不核准也许只是时间迟早的问题,但是我从来并没有提前向罗海林家属说过我的这种预测。
“永远保持低调和足够谨慎的做事风格”是一位真正成熟的优秀刑事辩护律师应当必须具备的品格。
“在最后宣判之前,一切意外皆有可能出现!”这是中国的刑辩律师们所必须要面对的无奈。
但当最后罗海林死刑不核准的消息真正到来的时候,我还是无法抑制住内心的兴奋和激动……是“将每一起辩护都努力追求做到完美”的自我要求、是当事人们对我的无限信任铸就了我一起又一起的死刑改判业绩、挽救了一条又一条死刑边缘的生命!
基于当事人对我所寄予的无限信任,面对外界及媒体将我神化为“中国死刑复核第一人”这一我很难承受得起的最高荣誉与嘉奖,我唯有通过不断提供最好的辩护,将每一起自已亲自承接的案件都努力做到完美,为当事人争取到更多的死刑改判机会,以自己的努力与智慧去挽救更多当事人的生命,也许这才是最好的、也是唯一我能回报我的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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