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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基础电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备案 (*) (江西)

发布日期:2008-06-30    文章来源: 互联网

相关下载: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备案表

办事依据 《江西省电信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在本省经营基础电信业务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应当持有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向省电信管理机构办理备案手续。”

办理条件  1、已依法取得信息产业部颁发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者跨地区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且拟核准的电信业务、地域范围分别与经营许可证中载明的“电信业务种类”和“业务覆盖范围”相一致;2、在申请地设有分公司或者子公司等业务经营机构;3、有在申请地开展业务的可行方案。申请材料 1、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2、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3、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章程、股权结构等有关材料;4、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

办事流程 1、对备案材料齐全的,省通信管理局予以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在1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者需要补正的材料。2、备案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在变化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通信管理局备案。

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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