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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离婚律师成功调解离婚

发布日期:2013-10-07    作者:李光清律师
案情简介: 委托人陈**(男)因有第三者并致第三者怀孕被迫提出与女方离婚,男方对女方心怀愧疚,多次与女方协商,本代理人也与女方深谈过多次,表示愿在财产分割上做出最大让步,唯一的条件就是希望继续把二人共同投资开办的深圳市*****有限公司继续交由男方管理。但女方过于意气用事,在明知婚姻已不可挽回的情况下坚持一定要将男方视为命根子的公司关闭才同意离婚。在女方的多次阻扰下公司被迫停产,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男方为此极其不能理解,以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完全到了无可挽回的程度。     处理结果: 经本律师在法庭上晓之以理,法庭下数次动之以情,经过半年多的的艰难拉锯,双方最终在法庭的主持下以调解方式离婚结案。
    律师评析: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任何一方有婚外情不仅是不道德的,同时也是违法的,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有过错一方并不因此而丧失要求离婚的权利,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不应当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本案中我的委托人因婚外情闹腾了二年多,身心疲惫,经济上蒙受了重大损失,女方则在精神上受到极大折磨。我在本案中当然要尽全力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但我的内心同时也充满了矛盾,对女方抱以深切的同情。在此也愿提醒各位男士,千万莫玩火!你在伤害对方的同时也会伤害到自己。
                                   代  理  词
                         法院案号:(2010)深*法民一初字第****号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我受本案原告陈**的委托,作为其代理人参加原告诉被告周**离婚纠纷一案的诉讼活动。我认为原被告感情已达到彻底破裂的程度,完全无和好的可能,依法应当判决离婚,同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作出合理判决。现在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应当判决离婚
    原被告在2008年之前的感情尚算稳定,原告对从2008年下半年起有第三者并现已怀孕的事实从不否认,他们已为此闹腾了二年多,均感身心疲惫,精神受到极大折磨。原告对被告心怀愧疚,多次与被告协商,本代理人也与被告深谈过多次,表示愿在财产分割上做出最大让步,唯一的条件就是希望继续把二人共同投资开办的深圳市****有限公司交由原告打理,但被告坚持一定要将原告视为命根子的公司关闭才同意离婚。在被告的多次阻扰下公司已于三个多月前被迫停产,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原告为此极其不能理解,以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现已形同路人,完全到了无可挽回的程度。
    本代理人认为,判决离婚与否的唯一标准是夫妻双方感情是否确己破裂,不应当因一方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二条也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况且从被告向法庭提供的材料和证据来看,她也是同意离婚的。
    二、关于子女的抚养权问题
    考虑到被告的感受,原告同意由被告抚养女儿陈**的要求。但因原告目前经济困难,手头上只有很少一部分现钱,还要赡养老母,请求法庭将原告支付的抚养费暂定在每月1000元。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 首先,原告从不否认有第三者的事实,愿意依照法律的规定对被告予以损害赔偿,赔偿金额以10万元为限。另外,原告转走公司设备实属不得已的行为,不转走就还要支付厂房和员工宿舍的租金(每月2万元),也无钱支付工人的工资和补偿金。再说原告转走公司设备是公开的,在我们提交的财产清单中也列明了该项并进行了折价,因而这种行为完全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转移隐匿财产。被告要求在赔偿的基础上再少分财产给原告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正确的分割原则应当是在赔偿的基础上再适当照顾女方。
    2. 考虑到现实和可操作性,建议除公司财产外现在谁名下的财产判归谁所有或使用,相互折抵后由一方给另一方货币补偿。
    3. 深圳市****有限公司的财产分割是一较大的难题,既有债务也有债权,还有很多遗留问题尚待处理。由于公司一直是由原告负责实际经营,原告甘冒风险强烈要求由他全权处理,即对公司债权适当打折并扣除债务后定下一个净资产数额,这部分净资产数额视为原告已分到的财产,总体折抵后如超过其应分得的份额则另给女方以货币补偿。这么处理也完全符合女方的利益,否则公司债务跑不掉,债权则很可能绝大部分收不回来。前提是被告交出公司所有资料印章并签署授权书。
    4. 原告在财产问题上对被告没有任何隐瞒,所有的家庭开支均由他一人承担,甚至连被告的社保费、电话费也由原告支付,原告亲戚借的50000元在归还时也是打入被告的帐户中。被告的收入则完全由她自行支配,个人存款多少也不知道,我们在计算由被告控制的财产时均没有把这些列入其中。相反,原告现能控制的除了一台车和二套农民房外可说是一无所有。这些情况请法庭予以考虑。
    四、请求法庭对财产分割问题尽力予以调解
    本代理人认为,经过这么些天来的思考,原被告都应当变得理性成熟,完全具备调解结案的可能。为避免判决后再次产生纷争,请求法庭在双方财产分割问题上尽力予以调解。

    谢谢审判长,谢谢人民陪审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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