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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民法复习:一般人格权

发布日期:2013-10-1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概念与内容

一般人格权,指自然人对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的一般人格利益予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仅自然人享有一般人格权,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享有一般人格权。

2.一般人格权的功能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一般人格权的意义在于:即使加害人并未侵犯自然人的具体人格权,只要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情节严重,受害人即可以一般人格权受侵害为由,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并承担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一般人格权的构成要件是:

①侵害了自然人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人格尊严。

②加害人的行为不构成对具体人格权的侵害。

③受害人实际遭受了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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