命丧网吧外网吧应否赔偿
[案情]:
2001年,杨某租用阳光小区一处门面经营逸仙网吧.2002年7月6日晚11时许,葛某之子葛健在该网吧内游戏时,被同在此消遣的张某、王某、马某以寻找遗失的钱包为由叫至网吧外纠缠,随后对其围殴。葛健当夜被送往医院抢救,因严重颅脑损伤经抢救无效于2002年7月8日凌晨死亡。
2002年7月7日晨,公安机关对该事件展开调查。据该网吧的夜间管理人杨海陈述:“杨某是我五叔,我在网吧负责看夜,大约夜里10点45分左右,我听见有人说钱包丢了,我就对他说你再仔细找找,然后我就继续玩游戏了。过了约10分钟,我听见有人说要不然你跟我出去,我起来看到称钱包丢的那个人,还有另外三个男的,他们四个人一起朝店外面走,我接着又回去打牌了。又过了约10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人喊救命别打了,我就赶紧跑出去,这时店外围了很多人,我看不见外面的情况,听见有自行车倒的声音,花盆破碎的声音,然后又听见一个人说看什么看、谁看就揍谁,我们这些挤在门口观看的人都进了屋,外面的门就自动关上了。过了约一分钟,外面不打了,我就推开门,看见一个人坐在店门口马路的树旁边,嘴里哼哼的哭,后又起来要进网吧,我看见他一头一脸都是血,就没让他进,对他说你赶紧上医院,进屋干什么。这个人又走回去靠在树上坐了下去。我和我五叔、五婶过去劝他赶紧上医院,他也不理,然后我五叔打110报了警”。据同在该网吧消遣的蔡某、余某陈述:“大约晚上10点多钟,有一个留平头的小青年在网吧里大声说‘谁拿我的钱包了,我把他的手揍断’”、“刚开始有一个男青年在中间屋子说钱包丢了,并说如果找到拿钱包的人就把这个人的手砍下来”。
2003年4月,张某、王某、马某分别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公诉机关出示了杨某的证言,主要内容为:“当夜11点左右听见网吧门口有人喊救命,接着听见东西碎的声音,其出屋后,见一男的躺在地上,……,三个人都骂,其劝架劝不开,即打110报警”。在该案审理中,葛某作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要求张某等三人赔偿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5000元、赡养费8000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其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3000元、赡养费5000元,共计28060元。
葛某曾于2003年、2004年两次以杨某为被告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后均撤诉。2005年,葛某第三次提起民事诉讼,主张其之葛健系被告杨某所经营网吧的消费者,被告应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从张某等三人纠缠开始,直至对其围殴结束,其网吧的管理人杨海及杨某夫妇对此置之不理,还拒绝葛健进门求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杨某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应得到的赔偿为医疗费20060元、丧葬费9101元、赡养费24442元、死亡赔偿金(略)元,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中仅判决张某等三人赔偿了医疗费及丧葬费、赡养费中的一小部分,现原告要求被告补充赔偿丧葬费、赡养费、死亡赔偿金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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