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引起宠物狗伤人 受害者可选择索赔主体吗?
发布日期:2013-10-21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题咨询:
律师您好。前不久,我带女儿(5岁)在小区内公园玩儿,在我给女儿买零食的间隙,一个小男孩儿(7岁)逗一只宠物狗,把狗惹急了。宠物狗在扑咬男孩儿的过程中,将我女儿撞倒,其爪子划伤了女儿的胳膊。我带女儿到医院包扎伤口并打针,花费了医药费和交通费。事后,经居委会协助联系,狗的主人和男孩儿的家长都表示虽然自己负有一定责任,但不是一方的责任,因此没有就如何赔偿协商一致。请问律师,这次事故的责任应当如何划分?我应当向谁主张赔偿?——吉丽
律师解答:
女士您好。您提出的是关于饲养动物致害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就您的问题,我们分别解答如下:
关于此次伤害的责任划分问题。引起此次事故的原因是男孩儿逗狗,激怒宠物狗,男孩儿存在过错,由于男孩儿仅7岁,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民事法律责任由其监护人即其父母承担。宠物狗的主人应当尽到管理义务,应在遛狗时对狗采取相应安全措施,防止宠物狗伤人,而其对宠物狗未加看管造成侵害事故发生,亦应承担相应责任。此外,您作为孩子的监护人,应当时刻注意保护孩子的人身安全,您将孩子自己留在公园,在危险发生时不能及时保护孩子,对孩子受伤也负有一定责任。
关于侵权赔偿主体的问题。此次事故涉及第三人之过错,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3条之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此可见,您可以向作为动物饲养人、管理人的宠物狗主人进行索赔,也可以向作为第三人的男孩儿的家长进行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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