岗前培训服务期的约定
发布日期:2013-10-22 作者:110网律师
本案的争议在于,卖场提供的培训是否构成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是约定服务期的唯一情形和条件。本案中,第一、卖场提供的培训,是总部统一安排的,并未委托专门的第三方机构进行,而且,卖场也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其为此次培训支付了专项费用;第二、,就培训内容而言,卖场给张*提供的培训虽然是脱产培训,但仅仅涉及产品知识和销售技巧,属于一般的岗前培训,因此,卖场与张*约定的服务期无效,张*辞职无需向卖场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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