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论文 >> 宪法学 >> 查看资料

立宪经济学

发布日期:2004-05-14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自本世纪70年代以来,“立宪经济学”(立宪政治经济学)一司被用来定义和区分一个独特的学术流派及相关的政策讨论。该流派的研究对象并不新奇古怪,而且,可以说,它与亚当。斯密等古典经济学家的学说的关系,比起与古典经济学的现代的、“非立宪的”变体的关系,要更为紧密。这两个流派都进行实证分析,其最终目的都在于为政策问题的讨论出谋划策。二者的差异在于它们的分析层次或立足点是不同的,从而它们所宣扬的东西也将是不同的。

  正统经济分析(马歇尔主义或瓦尔拉斯主义)试图在现存的法律—制度—立宪结构下解释经济行为者的选择、他们的互相作用及这些作用的结果。规范的讨论是按照理论福利经济学的效率标准进行的,并根据这些标准对政策建议作出评价。立足在正统分析基础上的政策分析家向政治的决策制定者提出(直接了当地或隐含地)他们的分析结论,必然是直接地和间接地对政府的决策制定者提出建议,不管这些决策者是谁。

  与此不同,立宪经济分析则试图对约束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的选择与活动的不同法律—制度—立宪规则的运转性质作出解释,这些规则界定了某种结构,在这一结构内经济行为者和政治行为者作出普通的选择。在这一意义上,立宪经济学比正统经济学涉足“更高的”研究层次;它必须包容后者的成果及许多较不复杂的分支学科的成果。该分析中的规范讨论,是以一种比人为的、直接了当的效率标准更为复杂的方式进行的。虽然对不同规则的估价必须在特定的制度结构内根据一种类似于政策意见顺序的方式来进行,但“效率”标准的认识论含义变得更为突出了。

  正因为研究对象是各种规则,因此,立宪经济学家对于那些在已定的规则内行事的政治行为是提不出什么政策建议的。从这一意义上说,立宪经济学被包括在“政策科学”内是一点也不合适的。不过,在另一个层次上,它的整个分析的目的在于对那些参与立宪变革讨论的人提供指导。换句话说,立宪经济学对那些维持立宪规定的人提出可能的规范建议,而正统经济学则对于实务的政治家提出建议。具体地说,立宪经济学考察对于约束的选择,而不是在约束内的选择,至今为止,经济学家的注意力几乎是唯一地放在第二个问题上。

  对于上述两种分析的区别的初步说,可以从货币政策经济学中得到。在一定情况下争取进一步稳定是需要放松银根还是收紧银根,这不是立宪经济学家所直接关心的,他所直接关心的是对不同货币制度(是规则指导的还是自由决定的,是命令的还是根据商品标准的)的性质作出估价。分析的最终目标是对于不同制度的选择,政治行为者在这些制度内行事。在对不同的约束进行分析时,包含了对这些行为者行为的预测。

  一、立宪经济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

  上面说过,立宪经济学与古典政治经济学有关系,而且,它可以被看作是古典理论(特别是以亚当。斯密的著作为代表的理论)的更为全面的复兴的一个重要部分。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一个明显目的就是解释市场如何在没有详细的政治指导下运转。在这一方面,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直接沿袭这一古典传统。但是,对于市场功能的基本的古典分析,只是达到整个古典理论的更为全面目的的一个必要步骤,这个目的是要证明,具有可接受的效率的市场功能与政治指导无关,正由于这一点,对立宪结构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规范观点。也就是说,亚当。斯密直接地致力于比较不同的制度结构、不同的约束,经济行为者就是在这些约束内作出选择。在这一比较分析中,亚当。斯密发现,既要对高度政治化的重商主义经济(它是可直接观察的)的运转性质作出说明,也要对非政治化的经济(它当时实际上还不存在)的运转性质作出说明,斯密认为这是至关重要的。

  这里不需要对是否“思想产生了结果”进行争论。我们知道,英国经济在十八世纪后期及十九世纪初明显地非政治化,从斯密等古典学者的分析中既产生了对经济过程的实证理解,也产生了对于特定制度的哲学观点。关于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对于在特定的约束结构(主要特点是最低限制的、保护性的或守夜人的政府)内的相互作用的实证分析,这二者是(也许是不避免地)混合在一起的。作为社会科学的经济学产生了,可是,在这一过程中,注意力却从制度结构转移开了。反过分渲染自由放任主义的规范观点甚至要用“市场失效”一词来表述,而不是根据斯密的制度比较理论来表述。早期社会主义者对市场秩序的批评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否定性的,该批评精心阐述了市场在一个未经考察的法律—政治规则内的失效,同时却不分析纠正所谓的失效可能需要的另一套规则。在二次大战之前的数十年中,只有在社会主义者的争论中,才涉及到结构比较的问题。

  只是在这些争论之后的半个世纪里,定义广泛的政治经济学才断继续续地返回其古典全系统。给定保护性政府(产权的保护与保证契约的实施)进行估价时,市场在某些条件下失效。我们还知道,根据同样的标准进行估价,政治也失效。任何旨在作出最终规范判断的实证分析必须对不同规则或约束的运转性质进行明确的比较。这一分析正是立宪经济学所要做的。

  二、立宪经济学与社会哲学

  古典政治经济学是从道德哲学中产生的,其介导者认为他们的学说自然地是在哲学观的范围内形成。作为其现代的化身的立宪经济学,也有同样的规定性,不管其分支学科是什么。人如何在自由、和平与繁荣中生存?社会哲学的这一中心问题需要许多分支学科学者持续地探索,当然也包括立宪经济学家的探索。由于立宪经济学家把注意力集中在约束规则(在这些规则内发生社会的相互作用)的最终选择上,因此,比起正统经济学的同行来,他们至少离“社会工程师”这一错误位置更远一些。由于立宪经济学家不采用类似于“配置效率”的表面的、简单的估价标准,因此,他们较不愿意对备选方案进行排列,因为这样做就好象一些未经考察的标准获得了一致同意。“社会效用”的人为抽象对于那些集中注意约束的选择的人,比起对于那些考察在约束之内的选择的人来说,其吸引可能要少一些。

  不过,如果准则不存在,最终的规范结果如何产生呢?在这个问题上,不必过于仓促地跳到规范估价,实证分析已提供了一个思路。古典政治经济学包含着自发协调这个重要原理,这是十八世纪的伟大发现。这一原理表述为,在最低限度政府的法律保护伞下及一定条件下,市场“运转着”。即使我们在对这一原理进行现代修饰时必须加上市场的弊端,我们仍然朝着更为全面地理解不同的社会秩序迈进了一大步。立宪经济学家致力于扩大公众对这一原理的理解,使这一原理应用到所有的制度安排中,就这一点来说,他们在较少强迫的意义上,对制度的最终选择仍提出了他们自己所偏好的“解决方案”。

  三、新政治经济学

  应该注意不要对立宪经济学提出过多的要求,特别是在采取狭窄定义的时候。上面说过,这一研究流派产生于本世纪70年代,它致力于分析不同规则的影响,而不是分析在现存的及未经考察的结构内作出的选择。如果更为全面地考察二次大战的发展,那么,可以说立宪经济学是从若干学术流派的批判重心各有不同,但每个流派都努力突破正统新古典经济学的相对狭窄的领域。

  在欧洲大陆,上述各分支学科作为一个总流派被概括为“新政治经济学”。在这总流派中有:1.公共选择,立宪经济学就是从中产生的;2.产权经济学;3.法学与经济学或法律的经济分析;4.调节的政治经济学;5.新制度经济学;6.新经济史学。如果扩张地定义,那么,立宪经济学相当于一个宽泛的词,可以包容所有这些分支学科,因为在上述每一个学科中都对法律—政治约束给予了某种注意。不过,可以指出它们之间的区别,而且,在这里概述其中一些差异也是有意义的。公共选择在其非立宪的研究方面集中于分析各种政治选择结构及在这些结构内的行为。它的着重点在于阐述政治互动的模型,它是更为一般的立宪研究的一个初步但却是必要的阶段。比起立宪经济学或公共选择来说,产权经济学、法学与经济学及调节政治经济学与正统经济理论要更为接近一些。标准的效率规范仍然处于这些学科的中心,既是解释性的标准,又是一个规范的典型。新制度经济学更多的是注意特定制度形式内的互动而不是政治规则的广泛结构。新经济史学的某些内容以一种历史的(而不是比较的)角度同立宪经济学十分相近。

  四、两个假定

  立宪经济学(还有上面提到的几个相关流派)与其前辈──古典的政治经济学及其变体──现代新古典微观经济学,都遵循一个基本的方法论假定。只有个人才作出选择和行动。集体本身不选择也不行动,把集体当作进行选择而提出的分析是不符合通行的科学准则的。社会总体仅仅被看作个人作出的选择和采取的行动的结果。从苏格兰道德哲学的早期论断以来,就一直强调对互相作用导致的非有意的总体结果进行解释。要对总体结果进行观察,但是,它不知为什么却不能被个人选择所分解和解释,这只是对学者的挑战,而不是对非个人主义有机整体的某种证明。

  上面概述的方法论中的个人主义,几乎是普遍地被主流经济学家或非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家所接受。关于这一命题在立宪经济学中处于关键地位的哲学补充却很少被人们所接受,并经常遭到明确的反对。必须区分下述两个假定,一是建立在作为分析基本单位的个人选择之上的方法论个人主义,第二是把价值的最终源泉唯一地归结到个人身上的假定。

  没有第二个假定,第一个假定对于由个人偏好导出立宪结构的分析相对来说是没什么意义的。在个人所要促进的利益和人命与被假设作为最终规范标准的非个人主义价值这二者之间,不存在概念上的规范沟通。如果不是这样的话,整个立宪经济分析的大部分就失却了意义。如果被用来说明对制度的选择的最终价值是非个人主义的,那么,最多只存在着对于手段的分析,以说明在发现这些非个人主义价值的过程中如何利用个人所表达的偏好。

  另一方面,如果接受了关于价值的最终源泉的第二个假定,那么,除非利用个人所表达的利益,否则,不可能导出“规则的逻辑”。从根本上说,这第二个假定意味着管理的民主,同时说明了,决策制定的这一结构只有在具有“立宪”前提时才获得规范的合法性。

  五、作为前辈的维克赛尔

  对于现代形式的立宪经济学来说,唯一的、非常重要的前辈就是纳特。维克赛尔,他是上面讲座的两种意义上的个人主义者。在他的讲座财政理论的基本著作(《财政理论研究》1896)中,维克赛尔提醒人们注意规则(政治行为者在规则内作出选择)的重要性,而且他认识到,改革的努力必须放在改变那些约束决策制定的规则上,而不是放在通过对行为者的行为施加影响来改变预期结果之上。

  为了说明其观点,维克赛尔需要某种标准,根据这一标准,能够对改变规则的建议的可能效率作出判断。他提出了现在为人们所熟悉的一致同意检验,这一点被立宪经济学所继承,而且它使整个立宪经济学的研究与政治哲学的契约论传统紧密联系起来。维克赛尔标准与帕累托标准之间的关系也是值得注意的。要是对个人的估价进行计算,要是关于这种估价的信息唯一来源是个人本身已作出的选择作为,那么,除非采取某种措施使所有人(及集团)达成一致,否则,没有任何变化可以被认为是“有效的”。如果不可能提出这样的方案,那么,进行考察的政治经济学家就保持沉默。维克赛尔的贡献使得现代经济学家可以在一个采用并立足于这一效率标准之上的方法论结构内进行规则或制度的比较分析,上面的解释表明,这一效率标准并不需要偏离前面讨论过两种个人主义假定的任一种。

  六、立宪选择中的人的经济学

  立宪经济学并不是在法学、政治科学、社会学及其它学科的范围内对于政治立宪的补充研究,它在个人主义逻辑假定之外又与非同义反复的个人盗用最大化模型相结合。在比较制度研究中人的经济学起着关键作用。个人被假定为寻求他们自己的利益,人们又对这些利益加以定义以获得操作上的可能。

  在支持立宪经济学的这一假定上可能产生两种十分不同的观点。第一点是根据方法论上的前后一致提出的。如果把参与市场关系的个人当作是盗用最大化者,那么,当个人在非市场约束内行事时,似乎没有理由假设个人的动机发生了变化。至少存在一个有力的假定,即当个人由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转变为政治过程中的投票者、纳税人、受益者、政治家或官员时,他们的品性不会发生变化。坚持行为假定上的前后一贯性还有一个更为复杂的原因,即这一模型对于制度比较的整个分析是有用的。如果目的是为了比较不同约束体系的影响,那么,为了分辨不同约束所造成的不同结果,行为假定上的前后一贯就是必需的了。

  第二点是要在立宪经济学中引入人的经济学,它更为复杂也更为重要。而且它还引起了混乱,因为,必须仔细区分人的经济在预测性社会科学(特别是实证公共选择和新古典经济学)中的应用与人的经济学在立宪经济学的运用。尽管已证明前者在运用该模型时其解释效力存在着经验上的局限性,但是,仍有人主张在后者运用该模型。

  这一主张是隐含地由古典经济学家提出的。它被大卫。休谟和J.S.穆勒作为方法论原理而进行了表述。

  政治学者已把下面这一点当作一个原理,即在设计任何政治制度及对立宪确定若干检查和控制条款时,每个人必须被当作一个无赖,他的所有行为除了追求私人利益外,别无其它目的。

  立宪政治的一个重要原理是要作如下的假定:掌权者将滥用政治权力去促进特殊的利益;这不是因为情形常常是如此,而是因为这是事物的自然趋势,这是自由制度特别要加以防止的。

  对不同规则体系进行分析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有助于这些规则进行选择。必须对每一个备选规则的可预测的操作性能进行考察,这些性能将反映个人在所定义的约束内其行为的具体模式。个人行为当然有可能偏离在推导操作性能时所采用的假定模型。不过,误差成本不会匀称地分布在单个最佳预测模型上。如果模型被证明是精确的预测者,那么,由于行为偏离了采用“乐观”动机假定的模型而产生的预测到的差异损失,将比预测的差异收益要大得多。因此,根据利他行为模型所作的制度比较估价应该考虑损失函数(它描述了对于最佳估计的偏离)的可能的非线性。(在法律实务中,正规的契约包括对于最坏情形行为的预防)。所以,在立宪选择中,有这样一种主张,即所采用的个人行为模型中假定的自我利益,其定义要比经验材料已证明的更为精细一些。

  七、应用

  立宪经济学的研究已经在若干领域里得到了应用。第一是税收领域。后马歇尔经济理论(局部均衡模型或一般均衡模型)常常在税负分析中得到应用。所作的分析要说明,外部征集的税收对于在市场上作为物品和劳务的需求者及供给者的私人经济行为会产生什么影响。立足在这一实证分析的基础之上,规范福利经济学根据帕累托标准对各种等收入税制进行了顺序排列。新古典税收理论在实证与规范这两方面都体现着如下的假定,税收本身对于选择过程来说是外生的。

  作为一个分支学科的现代公共选择理论的主要贡献就是使政治决策制定成为内生的。公共选择理论直拦地考察政治决策规则,以说明将出现什么类型的税制或税种。立宪经济学作为由公共选择理论冰生的、扩展了的研究流派,所作的分析更进一步,并利用新古典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的研究成果分析不同的政治规则如何会产生不同的税制。

  作出某种立宪选择就表明允许政府当局对税基A征或税基B税。假设在新古典等收入假定下,分析证明对A征税比对B征税要造成较小的超额负担。可是,公共选择过程的分析可能证明,如果对A征税,那么政府得到的税收收入将大于对B征税。在任何可接受的政治行为者的行为模型下,等收入备选方案可能不是有效的政治备选方案。一旦认识到这一点,税制的新古典顺序排列的规范重要性就降低了。讨论必然转到政治决策结构与财政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这一层次上来。

  立宪经济学的第二个应用可以在后凯恩斯主义者关于预算政策的讨论中找到。凯恩斯主义者对于利用政府预算来实现宏观经济目标的介导是立足在忽视政治决策结构之上的。公共选择基本理论清楚地解释了民主政府喜欢支出而不愿征税、从而趋于使预算出现赤字的倾向。公共选择分析的这一基本结论自然地导致对下述关系进行研究,即规定政治选择的各种约束与预算结果的各种预测到的模式这二者之间的关系。在这一研究中,立宪经济学的具有明显实践意义的、重要的应用为下述规范观点提供了理论基础,这一观点是,在后凯恩斯时代,当对政治行为者的道德的约束失去它们先前的大部分效力时,就需要限制赤字融通的正式规则以保证负责任的财政决策。在现代社会中,这样的规则将陶支出率。在十九世纪90年代的瑞典的政治环境下,维克赛尔曾对改革提出理论上相似的建议,因为他预期,如果所提出的改革要实行,公共部门支出将增加。这一点现在也许是没有意义的。

  立宪经济学的第三个应用是分析关于“改变立宪”的种种规则。随着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一书在1971年的发表,人们重新注意了分配公平的种种原理。虽然罗尔斯的著作显然是非立宪性。但它与下面这一努力有着紧密的关系,这种努力是为社会互动的政治与经济规则提出准则。经济学家与其他社会科学家及社会哲学家越来越认识到,利益集团之间不受约束的政治斗争不可能促进分配公平的种种目标。对于政治如何在财政转让的决策上发生作用所进行的分析表明,只有当制度规则严格限制旨在破坏转让过程的有利可图的投资时,税后、转让后的价值分配才可能有符合公平原理的调整。

  进一步的应用包括调节的立宪及公共企业的组织。如果定义宽泛,立宪经济学就变为分析上的普通模式,制度的重要性通过这一模式物理学新进入有时显得毫无生所的社会科学中。如果定义较不宽泛,那么立宪经济学(连同其相关的并作为补充的研究学科)就使“政治”回归到“经济”,并因而表明了这二者之间的一致性,当经济学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中处于自我封闭状态,这种一致性是不存在的。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毕丽荣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3338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