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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共同犯罪导论

发布日期:2013-10-3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要求:

  了解:刑法规定共同犯罪的意义。

  理解: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与犯罪构成的关系,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共同犯罪的不同形态,共犯人的分类,共同犯罪的特殊问题。

  熟悉并能够运用:共同犯罪的法律规定与共同犯罪理论。

  本章考点与命题模式分析:

  共同犯罪理论是为了解决这样的问题:二人以上实施犯罪行为,在何种意义上成立一个共同犯罪(共犯成立条件);成立共犯则通常意味着各行为人要对犯罪结果都负刑事责任(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当然,在承继的共犯的场合,存在成立共犯但承继犯罪人对先前行为导致的结果不负责任的例外情形;在成立共犯的前提下,要对共同犯罪人进行分类并区分其不同的刑事责任。

  相应的,本章考点集中于上述要点:

  1.共犯成立条件是司法考试每年必考的知识点。有两个具体的考点:

  第一,如何理解共同犯罪中的“共同”。对此,当前司法考试采取了部分犯罪共同说的立场,即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在法律评价上具有共同性,则在重合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命题模式通常是题干选择一个案例,而选项要求判断是否成立共犯、对危害结果是否都负刑事责任、罪名的确定以及犯罪数额的计算等等。

  第二,共犯的成立条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和共同行为。每年司法考试题目中几乎都会涉及这样的命题:“下列案件成立共犯的是……”这种题目需要考生掌握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并熟悉常见的不成立共犯的情形。

  2.共同犯罪的表现形式。其中最重要的是区分事前通谋的共犯与事前无通谋的共犯、简单共犯和复杂共犯、任意共犯与必要共犯、一般共犯与特殊共犯。具体知识点包括:

  第一,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运用。

  第二,承继共犯的判断。

  第三,对向犯、聚众犯罪的原理。

  3.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处罚也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常见考法主要表现为判断一些命题是否正确。具体知识点如下:

  第一,按照分工或者作用,共同犯罪人如何分类,以及两种分类之间的关系。

  第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认定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帮助犯的理解,尤其是帮助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关系。

  第四,教唆犯的认定、刑事责任及其与间接正犯的区分。

  4.共同犯罪与其它理论问题的关联也是司法考试中的常考点:

  第一,共犯与身份问题。

  第二,共犯与认识错误问题。

  第三,共犯与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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