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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发布日期:2013-10-30    作者:章福阳律师
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
 
皋某通过网络联系到一男子,称皋某只要拿着其提供的他人身份证去银行办理借记卡,就可以获得每张近百元不等的报酬。皋某因急于找工作,看到有如此好事,也马上和对方联系上,帮助对方在金华多地银行办理借记卡数十张。最后在某银行办理借记卡时,被银行工作人员发现报警,110当场将皋某抓获,送往看守所羁押。
家属第一时间找到本律师,请求本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提供辩护。接受委托后,我们第一时间会见了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帮助,积极和办案机关联系。
经过数月的努力,最终委托人皋某判处法定最低刑期,辩护结果十分理想。
作为一名刑事辩护律师,这里本律师也在这里提醒大家,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要靠自己的诚实劳动经营获取收益,对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大家也应当有一个认识。
刑法第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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