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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为工伤

发布日期:2013-10-31    作者:110网律师
本文是针对的工伤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从业人员。

根据《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认定工伤范围)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7项、一般发生工伤多为1和6项,本律师在此特阐述一下第6项。
该项需符合的条件必须为上下班的途中,时间规定在上下班的时间。一般常见的多是道路上的交通事故,但前提必须为本人不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也就是说交警支队(或警察)对你的事故在《责任认定书》中确定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负事故责任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五的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从业人员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从业人员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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