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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转让股东股权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13-11-11    作者:110网律师
               董事会转让股东股权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关键词:董事会决议,转让效力
案件名称:庞某诉IV元件厂股权转让纠纷案
审理法脘:
一审法院: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泰经初字第267号民事判决 二审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口⑷^)泰民二终字第171号民事判决 法院观点:企业法人依照相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组成,并根据章程组成股东会、 董事会等机构。章程是企业成立的基础,对股东会、董事会等机构及各股东具有约束 力。因此董事会的权力來自于法律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案丫元件厂的企业章程第十条规定,股东入股后不得退股,但可以在其内部 转让,必须向董事会申报,经批准后办理过户手续。该规定赋予了董事会对于股东转 让股权的批准权,董事会在股东提出转让股权之后有权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但 章程并未规定董事会不予批准股东提出的股权转让之后,有权代替股东处分股权。此 外,根据《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股东可依法继承、转让、 馈赠股权,但须向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申报,并办理有关手续。这条规定同样没有 赋予董事会在未征得股东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处分股东股权的权利。因此,?元件厂董 事会作出的将庞某29万元股权按原出资比例转让给其他股东的决议违反了该企业章 程的规定,属于越权行为。V元件厂作出的决议也违背了股权转让人的意志,从转让 人所出具的转让报告来看,其真实意思是要求将29万元股权转让给特定个人。因此, 董事会在未征得转让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权利人拥有的股权处分给他人,违背了股权 转让人的意志,属于揸自处分股东的股权,已构成侵权。
律师点评
本案及关联案例主要涉及两个法律点,股东决议是否能成立为般权转让
协议?公司章程能否限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
首先,关于股东决议是否能成立为股权转让协议的问题。在本案中原被 告双方当事人并未签订专门的股权转让协议,而仅仅是形成了书面的股东决 议,但是在该决议中明确了双方当事人、拟转让的股权的数量及价格、以及 股杈转让后公司的变更登记情况的处理和交接等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 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 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 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合同欠缺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内容当事人达不成协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 第一百二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予以确定。通过上述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 来看,当事人双方形成的股东决议,已经具备了股权转让协议所要求的因素并具备明确的内容,因此,法院认定当事人的股东决议应视为双方签订了股 权转让协议是合理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即构成违约,承担相应的违 约责任。
其次,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转让股份,公司章程能否作出限制的问 题。对于公司章程能否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设限,《公司法》区别对待有 限责任公司和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立法意图明显。依《公司法》第七十二 条第四款关于“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有限 责任公司章程可以自由约定对股份转让的限制。但新《公司法》未在股份有 限公司立法中作出类似的原则性规定,该法在第一百三十八条确立了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的原则后,仅在第一百四十二条就 发起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转让作了法定限制, 并例外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 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综合分析《公司法》就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不同规 定,理论以及实践中的主流观点均认为,《公司法》的上述不同规定可以揭示 出这样的立法精神,是否允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限制股份转让属于立法政策 问题,如果法律允许章程设限,将会明确作出规定。并且,《公司法》明确规 
定了 “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在现有的立法框架下应包含两层含 义:一是股份转让必须依法进行;二是只要依法进行,股份就可以转让。再 者,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大多数股东无力与公司管理层进行协商并对其 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中小股东易被边缘化和外部化,利益易遭侵害,且 股份有限公司属于资合公司,股份流通性是其生命,股份转让的自由度不仅 直接影响公司自身利益和公司内部中小股东的利益,更关涉公司外部第三人 利益。因此,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立法既已作出规定,就不能通 过公司章程予以做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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