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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切入的成功辩护

发布日期:2013-11-20    作者:110网律师
  一宗抢劫案件当事人被减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案情简介
    2011年12月初,宋某伙同他人在南宁挟持受害人王某到广州某村进行关押,期间采取暴力手段,迫使受害人王某交出银行卡密码,然后从银行取出近20万元。同时还抢走受害人金项链、金手链各1条。事后,宋某分得赃款1万元。
  律师介入:
    宋某于2013年2月初被公安机关采取措施后不久,宋某的家属即从外地赶到南宁委托本辩护人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对于这一起重大抢劫案件,本辩护人接手的第一任务就是尽快会见了当事人宋某。从会见后了解的情况分析,宋某在这些重大抢劫案件中的作用不大,如果宋某的陈述属实的话,那其在案件也仅是受他人的邀请,出于哥儿们义气加入犯罪中来。而且在犯罪过程中,其仅是负责看管被害人。公安机关为了查获同案其他犯罪嫌疑人,利用了法律可以延长的侦查期限。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从最后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侦查到的证据材料来看,整个案情对于宋某还是比较有利的,宋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并非起主导作用,于是通过与当事人宋某沟通后,最终确定了本案的代理思路,即争取从犯的认定,争取减轻处罚。
  庭审辩护:
  案件起诉移送至法院后不久,即接到法院的开庭通知。为了表示宋某的悔罪,经与受害人协商,双方就赔偿损失事宜达成了赔偿协议,由宋某的家属对受害人进行赔偿,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受害人也向法院出具了《刑事谅解书》。根据此前确定的辩论思路在庭审中展开辩护。主要的辩护意见观点是:1、在整个案件中犯意的提出并非被告人宋某;2、宋某仅负责看管受害人,并没有对受害人实施暴力行为;3、在非法取得受害人财物后,不是宋某支配赃物,赃款的分配也是同案的其他人予以分配,且从分得的赃款数额上来看,仅为一万元,占整个犯罪所得的比例很小。可见,宋某的作用明显较小,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地位,起到的也是辅助的作用。因此,认为被告人宋某是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
  法院裁判:
  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很快作出判决,判决书采纳了本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宋某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的意见。最终判决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五年。
  办案心得:
  对于一些同案人均在逃未到案的共同犯罪案件,法院在审理时为了谨慎起见往往不敢轻易认定主从犯。由于主从犯未予认定,那么在本案没有其他从轻、减轻的法定情节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在量刑辩护方面的力量就显得很微弱。因此,如何详细地分析当事人在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地位和作用就显得非常重要。如本案而言,如果宋某未能认定为从犯,那么其就没有一个减轻处罚的情节,量刑超过十年将是其本人和家属难于接受的现实。
南宁刑事律师

广西南宁刑事律师
  图为判决书截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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