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毒品罪成功改判非法持有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3-11-22 作者:杨俊圣律师
被告人李某的家属委托广东HM律师事务所陈维崧律师、杨俊圣律师作为其辩护律师,在调取查阅相关证据并与犯罪嫌疑人会见后,辩护人认为本案不构成运输毒品罪,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本案庭审中,辩护人就公诉机关提出的相关证据材料进行质证,提出被告人的供述在没有其他证据的证明下是存在疑点的,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本案定性错误,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李某本身系吸毒人员,携带的毒品数量并不多,所携带的毒品是自己吸食所需,而并非帮他人运输,且归案时其冰毒检测结果呈阳性。李某在庭审中也辩解,自己系吸毒人员,所带毒品用于自己吸食,而非帮别人运输。
最后,HZ区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理由,对被告人李某的犯罪行为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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