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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问题

发布日期:2013-12-01    作者:110网律师
                   二手房交易中的税费问题
  国税总局下发的《关于实施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若千问题的通知》(下 称为“国税156弓文件”)中所指出,二手房交易中的相关税种,如营业税、 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都属于地税范围,由各地区的地方税务局征 收,因此各地税务局在执行中有一定的灵活余地。正因为各地执行标准和力度 不同,所以二手房交易要交哪些税,分别要交多少,多年来一直是笔难以理清 的账。虽然在2005年出台的一系列房地产新政中,建设部等七部门对二手房 交易税费终于有了一个比较明确的说法,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重 新浮出水面,但是各地在具体执行过程中仍未做到步调一致。现在总的情况 是,一线城市实际税费高,二三线城市实际税费低;有的城市贯彻执行税收政 策比较大胆,有的城市则非常谨慎。
  1.关于个人所得税
  房地产个人所得税的核心内容,就是要向在房屋买卖中获得价差收益的业 主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这个税种的征收,曾一度停停收收,目前仍然一片混 乱。在此,笔者想对此问题作一下简单的回顾。
  杭州:200411日起,杭州市以政府令的形式规定,开始征收房地 产交易个人所得税,不过这一规定在200491日后暂停办理。据《浙江 闩报》报道,对此省地税局有关人士表示,杭州从未取消20%个人所得税, 只是征收方式有所变化,20Q411 H起以中介机构委托代征方式进行, 200491 H后改为个人自行申报。
  北京:20056月,北京海淀、朝阳和东城等区,纷纷传出二手房交易 征收20%个人所得税的说法。朝阳区地税部门规定,二手房只能在完税后才 能办理过户手续。不过,这项规定执行了约半个月后悄然停止。
  南京:20056月初,南京地税部门公布的《个人销售房屋税收政策须 知》中明确规定,个人销售房产将按照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 理费用后的余额,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一时引来业内争论。对此,南京 市房产管理局局长陆春林616 H明确表示,南京将与全国其他城市保持一 致,不征收二手房个人所得税。
  国家有关部门:1994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 施条例》就已经明确对转让建筑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但由于房地产市场 对国民经济内需拉动作用巨大,有关部门或许考虑到该税种的征收有可能会抑 制市场流通进而影响消费,因此迟迟未实施对这一税种的征收;2005年国税 局下发的156号文件中指出,各地税务部门要严格坚持依法治税,并对存量房 交易环节所涉及的税收要实行“一窗式”征收;200572日,建设部有 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二手房交易中收取个人所得税的做法目前只是个别地方的 试点,在全国范围内尚无推广时间表。然而,20067月,国家税务总局下 发了《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从2006 81日,按照199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 “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应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但同时执行1999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联合下发《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 278号)中的优惠政策,即对出售 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 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先以纳税保证金形式缴纳,再视其重新购房的金额与原 住房销售额的关系,全部或部分退还纳税保证金;对个人转让自用5年以上, 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2.关于营业税
  20055月,建设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 的意见》,此《意见》明确规定:“自20056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不 足2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售房收人全额征收营业税;对个人购买住 房满2年(含2年)转手交易的,普通住房销售时免征营业税,非普通住房销 售时按其售房收人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
  但200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建设部等九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稳定住房价格的意见》表明:从20066]日起,对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 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购买普通住房超 过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非普通住房超过 5年(含5年)转手交易的,销售时按其售房收人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 额征收营业税。其中,关于购买时间,根据建设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联 合下发的通知,明确规定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 
  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关于可享受税收优惠的普通住房的标准, 住宅小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40144平方米以下,几乎成为 共同标准,但各大城市有20%的上浮比例,至于价格参照标准则根据各地的 房价水平分别按区域划定;关于营业税税率的标准,按照国家税法规定,凡缴 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的纳税人。且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 时缴纳。也就是说,纳税人在缴纳5%营业税的同时,还需要再缴纳营业税额 7%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的教育费附加、1%的地方教育费附加。合计税率 为 5% +5% x(7% +3% +1%) =5.55%
  诚然,为了落实“国六条”,对个人对外销售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全额征 收营业税调整为5年,体现了对投机性炒房和投资性购房的进一步遏制,也体 现了切实调整住房结构、区分普通住房和非普通住房的调控精神。然而,现实 中,二手房交易中转嫁营业税的现象非常普遍,绝大多数卖房者,都要求买方 至少承担一半以上甚至全部税金。同时,现在二手房市场上针对“营业税” 的避税方法也有很多,比如“以公证避税”,即先将买卖合同公证,等过了征 税的5年再正式过户;“以赠与避税”,即买卖双方以赠与的方式办理;“以租 待售避税”,即买方可以先以租客的身份入住,并按期付房租,等期限一过, 买卖双方再行房产过户,买方将扣除房租后的余房款付给房主,从而避税; “买房人存留房产证避税”,即通过买卖双方公证买卖合同,并约定期满后再 行过户,买方为防止卖主两年期间出现不诚信问题,双方约定在买方付与卖方 一定金额的房款后,将房产证留于买房人或第三方公证人保存。
  综上所述,虽然将二手房转让征收营业税的期限从2年增加到了5年,虽 然种种避税方法徘徊在非法的边缘,但这似乎并不影响避税的效果,且购房者 的交易成本其实也在上升,结果房价仍将如脱缰野马般狂飙。因此,笔者认 为,“全额征收营业税”事实上已经成了房价上涨的一只“推手”,不宜执行。
  对于是否征收房地产个人所得税,各地执行不一,各方说话也不一致。笔 者认为,在二手房交易征收的个税,应该区别房改房和商品房不同对待。因为 房改房含有补偿性的优惠,虽然是按低价卖给了职工,但其原来的价格却很 高,许多是单位购买的高价商品房再以实物分配给职工的,实行房改价时将这 些差价作为对职工多年的补偿留给了职工,现在又要通过增加税收收回去,显 然不合适,有关部门应该考虑宏观调控前后政策的连续性。另外,应当对中低 档房交易减税,而对高档房交易不减税。目前我国总的趋势是税收种类和比例 都在增加,而税法中明确规定,“税收政策的决定权在中央,地方无权加税和 减免税”。税种本身是根据公共财政支出的需要由人大立法批准决定的,现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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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方政府都自行广开税源。笔者建议,宏观调控当中应加强政府的依法行政 和对行政权利的约束。
   关于契税
  最主要的问题是各地标准不一,执行不同。
  以北京为例,按照最新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普通住宅要征收房屋成交 价的1.5%的契税,非普通住宅则要征收房屋成交价3%的契税,这部分?一般 由买方承担。以普通住宅的二手房交易契税为例,19977月国务院发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税率为3%5%幅度税率,具 体适用税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规定幅度内参照本地情况确定 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但从目前各地情况来看,各地在选择较低税 率的同时,还均对普通住宅二手房交易契税税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比如北京 市原来的契税税率为2%,从200271日起降为1.5%,而郑州则为1%、 南京为0.75%、鹵昌为1.5%、武汉为1% (200631日起,武汉市又由 1%调至2%),而在1997年前,有些地方的最高契税税率曾高达6%
  另外,各地执行标准的不同还体现在对普通住宅的界定上,因为按照 2005511日国家七部委联合出台的《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 通知》中的要求,享受营业税、契税优惠政策的住房,即普通住宅原则上应 在120平方米以下,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的具体标准,但向上浮 动的比例不得超过20%。结果有的地方把“普通住宅”线划在了 144平方米, 有的划在了 140平方米,这就使处于这一临界点的二手房在契税和营业税税率 上产生了巨大的差异。
   关于土地增值税 ?
  土地增值税是以纳税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 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为征税对象,依照规定的税率征收的一种税 收。土地增值税税率采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税率分别为30%40%50%、 60%四档。
  前儿年,为了促进二手房交易市场发展,繁荣当地房地产市场,很多地方 都在土地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税收的征管上采取了 “不作为”的态度,那 些财政收人比较好的地区减免的税种更多。如今,在房地产市场泡沫和国家税 务总局的双重压力下,各地开始严格管理二手房交易中的税收征管工作,试图 “唤醒” 一些“冬眠”的税种。以天津为例,以前天津市为了活跃二手房交易 市场,规定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从2005101日起,天津市开始征收 土地增值税。自此,凡在天津该市范围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 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将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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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天津市政府还规定,对居民个人拥有的普通住宅,在转让时免征土地增 值税;对转让非普通住宅,居住满5年或5年以上的,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 居住满3年未满5年的,减半征收土地增值税;居住未满3年的,按规定计征 土地增值税。而对于深圳市来说,2001年前以土地增值费的名义收取土地增 值税,之后为了启动消费内需和鼓励对房地产业的投资,深圳市停止征收。后 来,开征土地增值税收的传言四起,使得深圳地产股暴跌。
  总之,“老税新征”从法理上无可非议,但该税种会对房产交易起到抑制 作用是毋庸置疑的。建设部及国家有关部委构想的房地产市场的理想架构应是 一种梯级消费结构,即最低收入者租住政府提供的廉租房,中低收人者去买经 济适用房和二手房,高收入者消费商品房。但如果过分增加消费者在二手房的 税负,可能会对刺激内需产生消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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