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二卖”构成违约,赔偿双份违约金悔不当初
发布日期:2013-12-02 作者:110网律师
【案情】2004年3月,李先生第一次将房屋卖给黄先生,卖价48万元。 而就在李先生正准备办理过户手续时,正值2005年1月房价一路上涨,李先 生便以其妻子不同意为由要求和黄先生解除合同,并提出愿意按约赔偿房价 20%的违约金;但黄先生不同意,起诉至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而就在法院 审理期间,李先生又将该套房屋以86万元卖给郭小姐,双方已经签订了房屋 买卖合同,且李先生也已经按约收到了郭小姐5万元首付款。此时,法院应黄 先生的要求查封了该房屋。案发后,恰遇国家发布了一系列房地产新政,使得 房价涨势被遏制,而此时,郭小姐也以卖方逾期交房超过15天为由,要求解 除合同,并要求获赔20%的违约金。
【审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先生与黄先生的合同继续履行,同时因为李先生的 违约赔偿黄先生9. 6万元违约金;
李先生和郭小姐签定的合同解除,同时,赔偿郭小姐17. 2万元的违约金。
【评析】
随着二手房市场火爆和市民维权意识的增强,各类房产纠纷也多了起来, 其中由“一房卖二主”引发的房产纠纷主要表现为到期不交房、转卖等现象。
对于“一房二卖”现象,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 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 纠纷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 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 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 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 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 房屋出卖给第三人。”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 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 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 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 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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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就本案而言,对于李先生与黄先生签定的合同,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 合法律规定,李先生反悔卖房属违约行为。我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 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 以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我国《合同法》共规定了 五大类违约责任形式,即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定金责任以及 违约金责任。就本案而言,黄先生既可解除合同获得违约赔偿,也可要求继续 履行合同,这是黄先生的选择权,因此法院支持黄先生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承 担违约金是合法的。
至于李先生与郭小姐签定的合同,根据《商品房纠纷解释》第八条、第 九条,因其房屋被查封,无法交房和过户,并已超过双方约定期限15天。因 此,郭小姐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约可获得总房价款20%的赔偿。
提醒大家,在房屋买卖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中,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切 实履行合同义务。否则,擅自违约带来的损害可能远比得到的利益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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