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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六合彩,宝安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

发布日期:2013-12-03    作者:110网律师
                           广东陆台律师事务所    柳军勇律师  
基本案情:姜某是某商场运动服装店的员工,其于2012年开始经营六合彩外围业务。即收取同事的六合彩单据,交给上家,从中赚取好处费。经查,姜某开出六合彩单据七万余元,收取好处费一千多元。后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赶至现场,缴获了六合彩单据,并将姜某当场抓获。案件审理过程中,姜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


 

法院认为被告人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六合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经营罪。鉴于被告人姜某自愿认罪,涉案金额较小,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姜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限于判决时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六合彩单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律师评析:本案定性非法经营罪以及判刑九个月没有问题,但是,适用法律有失误。经营六合彩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款定罪处罚。上网裁判文书载明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应该是是笔误。经营六合彩的行为虽然不合法,但是,在大陆仍有很多人私下经营买卖,并呈泛滥之势,引发了大量刑事犯罪活动。一般而言,经营六合彩的行为,会触及非法经营罪、开设赌场罪等罪名。围绕着六合彩,又经常衍生一些其他犯罪活动,如故意伤害,敲诈勒索等等,危害较大。在一些边远地区,因六合彩引发的刑事犯罪活动进而导致家破人亡的事例并不少见。故依法对非法经营六合彩活动的行为进行打击是必要的。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个人从事非法活动,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具体到此案中,姜某非法经营六合彩,经营额达到七万余元,已经达到了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因此,对其进行刑事处罚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其自愿认罪且涉案金额较小,故依法可以从轻处理。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 
  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
 
第六条   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彩票,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第七十条  
......
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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