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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信用卡诈骗未遂

发布日期:2013-12-11    作者:110网律师

冒用信用卡诈骗未遂
【案 由】信用卡诈骗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沪髙刑终字第32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年3月24日
【上诉人】纪xx等14人(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9 年第2辑(总第68辑)
栽判规则:
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套取现金或消费,因银行发现 涉嫌欺诈交易而未予实际支付应认定为诈骗未遂。
基本案情:
上诉人纪xx提供他人名下的境外信用卡,与其他13名上诉人结伙,利 用他们控制或使用的POS机,冒用信用卡真实持卡人的名义,先后多次刷卡 套取现金或消费,共731万余元,其中130万余元因银行发现涉嫌欺诈交易而 未予实际支付。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未实际支付的130万 余元是否构成信用卡诈骗既遂。
裁判理由:
由于本案所涉信用卡均未扣押在案,尚不能确定各上诉人使用的信用卡 系伪造,但现有证据可以证明,各上诉人均明知本人非信用卡的真实持有人, 故可以认定各上诉人的行为系“冒用他人信用卡”。已经着手实行诈骗行为, 只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获得财物的,是诈骗未遂。认定信用卡 诈骗罪的既遂标准不能与传统财产犯罪相脱离,仅根据妨害信用卡管理秩序 这一非物质性结果就认定信用卡诈骗罪的既遂并不妥当,因此,在上诉人尚未 实际控制钱款、被害人亦未实际遭受财产损失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信用卡诈骗 既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 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第一百九十六条(2005年修正)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 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 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 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 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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