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最新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发布日期:2014-01-07 作者:110网律师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该意见主要提到了四大问题:
一、《意见》第二条规定,八种醉驾情形从重处罚
1、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入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克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4、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5、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6、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二、《意见》第六条规定 ,在两种情形下呼气酒精含量检验也可以直接作为确定醉酒依据。
1、抽血之前脱逃以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醉酒依据
2、在呼气酒精含量或抽血样前又饮酒,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本意见规定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克升以上的。
三、《意见》规定,小区道路上醉酒驾驶的也属于危险驾驶罪。
关于“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对于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住宅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停车场,若相关单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亦属于“道路”范围,在这些地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危险驾驶罪。
四、《意见》第七条规定,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属于规定的可以采取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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