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查看资料

非法出售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3    作者:110网律师
非法出售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的认定
——李xx买卖武装部队证件案
关键词:非法出售伪造主观要求累犯 
【案 由】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昌平区(县)人民法院 
【案 号】2008)昌刑初字第355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8422 
【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
裁判规则:
非法出售伪造的士兵证和解放军车辆驾驶证,以买卖武装部队证件罪论
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在中国人民解放军41旅西门附近,向案外人邢x出售伪造的中国 人民解放军某部队士兵证1个,后其欲向案外人刘敬康出售2本解放军车辆 驾驶证时,被民警查获。被告人犯罪时刑满释放不满5年,被抓获后如实供述 了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对于被告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量刑。
裁判理由: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是指故意伪造、变造、买卖武 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本罪主观要求是故意,其中武装部队的证件是指武装部队制作、签发的用于证明单位和人员的身份、资历、授权、许可、权 属等事项的各类凭证和依据。
被告人无视国法,买卖伪造的武装部队证件,其行为已经构成买卖武装部 队证件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刑满释放后不满5年又犯新罪,系累犯,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鉴于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 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 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一款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 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黄险峰律师
辽宁大连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高洪祥律师
黑龙江黑河
周文才律师
四川成都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503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