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杀害他人尚未实施骟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4    作者:110网律师
杀害他人尚未实施骟取保险金的行为认定
——田x、周xx故意杀人上诉案
关键词:人身保险保险金保险诈骗故意杀人共同犯罪
【案 由】故意杀人罪
【审判法院】贵州省髙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死刑复核
【判决日期】20011220
【上诉人】田x(原审被告人)、刘xx附带民事诉认S原告人
【原审被告人】周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 年第3辑(总第45辑)
裁判规则:
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与被害人结婚,让被害人购买人身保险,将被害人 杀死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不构成保险诈骗罪,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 处罚。
基本案情:
上诉人田x与原审被告人周xx肴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两人为骗取保险金,经长期密谋后,由原审被告人周xx与被害人恋爱并结婚。在二人结婚前后,原审被告人周xx诱使被害人先后3次购买人寿保险,受益人包括原审被告人周xx。上诉人田x、原审被告人周xx预谋后,原审被告人周xx将被 害人引诱到僻静处后,借故离开,上诉人田x将被害人杀死。
争议要点:
上诉人田x与原审被告人周xx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上诉人田x和原审被告人周xx为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利用周xx 与被害人结婚后,让被害人购买保险,然后将被害人杀死以骗取保险金,杀人 后尚未实施骗取保险金的行为,二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均构成故意杀 人罪,并未构成保险诈骗罪。原审被告人周xx被抓后,上诉人田x在不知罪 行已经败露的情况下,到派出所质问公安机关为何其妻。当上诉人田x 得知同案犯已经被抓,自己也已被公安机关控制的时候,便谎称自己是到公安 机关来投案自首的。其行为不能以自首论处。在共同犯罪中,二人罪责相当, 均系主犯。原审被告人周xx系怀孕妇女,依法不适用死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 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 犯罪处罚。
第四十九条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不适用死刑。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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