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确认为重大犯罪嫌疑人后供述犯罪事实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武xx故意伤害上诉案
关键词:故意伤害刑事拘留犯罪事实DNA比对自首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9)沪髙刑终字第6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9年6月18日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上诉人】武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10年第1集(总第72集)
裁判规则:
因涉嫌贩卖毐品被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后,经DNA比对后,被确认为一起 故意伤害案件的重大犯罪嫌疑人,在换押途中,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
事实,不应认定为自首。
基本案情:
上诉人搭识被害人后与其一起至被害人的暂住地卖淫嫖娼,两人因故发 生争执,上诉人扼住被害人颈部,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刺戳被害人的胸、腹、背部 等处数刀,致被害人机械性窒息合并大失血而死亡。案发后上诉人逃逸,但在 现场留下1枚烟蒂,对该烟蒂做了 DNA采样。后上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 采取强制措施,经DNA比对被确定为本案的重大犯罪嫌疑人,换押途中,公 安机关两次问其是否犯过事,上诉人才供述了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自首。
裁判理由:
上诉人与被害人发生卖淫嫖娼行为,后两人因故发生争执,上诉人扼住被 害人颈部,持随身携带的刀具刺戳其胸、腹、背部等处数刀,致被害人机械性窒 息合并大失血而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因涉嫌贩卖毒品被公 安分局刑事拘留后,未主动交代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随后经DNA 比对,上诉人被确认为本案重大犯罪嫌疑人,在公安分局将其换押途中,上诉 人才供述了故意伤害被害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其供述的犯罪事实属司法机关 已掌握的罪行,故上诉人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自首。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 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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