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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

发布日期:2014-01-15    作者:110网律师
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刑事责任
——刘XX故意伤害案
关键词: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目的条件必要限度防卫过当
【案 由】故意伤害罪
审判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园刑初字第057
【审级程序】第一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48
【公诉机关】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XX
【权威收录】最髙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2辑(总第56辑)
裁判规则:
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制止他人对自己的不法侵害,造成他人死亡的严 重后果,虽然具备了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和对象条件,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构成防卫过当。
基本案情:
被告人与女同事姜X下班途中,姜X因遭李X和吴XX的无故骚扰而惊 叫,当被告人听到喊声后回头询问时,与吴XX、李X同行的被害人薛XX即 上前对被告人进行殴打,李X和吴XX则在其身后对其围殴。后被告人用随 身携带的弹簧刀刺向被害人胸口后,即逃离现场,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次 曰被告人投案自首。
争议要点:
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是否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
任。

裁判理由:
本案系因李X和吴XX对姜X进行骚扰而挑起事端,无故殴打被告人,被 告人在受到侵害后,为制止不法侵害的继续实施,用随身携带的弹簧刀伤人的 目的是保护自己的人身安全,对象是对其实施殴打的被害人。因此也具备了 正当防卫的目的条件和对象条件。但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 度,并且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具备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构成防卫 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承担刑事责任,依法予以减轻处罚。被告 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 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 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 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 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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