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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周XX强奸上诉案
关键词: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怀孕堕胎严重后果
【案 由】强奸罪
【审判法院I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合刑终字第57
【审级程序丨第二审程序
【判决日期】2005323
【公诉机关】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周XX(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3辑(总第57辑)
裁判规则:
行为人多次强奸未成年少女,致其早孕堕胎,精神上造成了严重的打击应认定为强奸罪中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
基本案情:
上诉人趁未成年少女一人在家之机,对其多次实施强奸并对被害人进行 

威胁、恫吓,使其不敢反抗并迫使被害人不敢告发。后被害人被检查系早孕, 并进行药坤流产。案发后,被害人因害怕别人叫她孩子母亲而不敢上学, 甚至不敢ttj门,精神上遭受严重打击。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对被害人进行威胁、恫吓,已经达到了在精神上对被害人进 行控制的程度,使其不敢反抗,上诉人的行为明显违背了被害人的真实意愿性质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故上诉人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上诉人多次 强奸未成年被害人,并造成其怀孕堕胎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属于强奸罪中“造 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节,应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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