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与犯罪预备的区别
发布日期:2014-01-16 作者:110网律师
——白XX、肖XX绑架上诉案
关键词:犯罪中止犯罪预备主动停止预备阶段
【案 由】绑架罪
【审判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上诉人】白XX、肖XX(均为原审被告人)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刑事审判参 考》2009年第4集(总第69集)
裁判规则:
经过预谋为绑架他人勒索财物准备了犯罪工具,意图接近被害人时,误以 为被害人发现了真相,停止了绑架行为犯罪,行为人并非主动停止犯罪,不成 立犯罪中止,但属犯罪预备。
基本案情:
上诉人白XX意图绑架被害人陈x x勒索财物,并自制爆炸装置,与上诉 人肖XX预谋购买了犯罪工具,伪造相关证件,上诉人白XX制定了犯罪计 划。二上诉人以租车为名采取暴力手段劫走被害人白X X的轿车一辆,并让 白X X留下联系方式,说明借用1天。二上诉人意图将被害人陈X X骗上车 予以绑架勒索财物时,因误认为被害人陈X X已产生怀疑而逃离现场,并通知 被害人白X X在指定地点将轿车取回。
争议要点:
对上诉人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处罚。
裁判理由:
二上诉人经过预谋准备绑架被害人陈X X勒索财物,并进行周密的计划与 部署,准备犯罪工具。二上诉人意图诱骗被害人上车,但由于自身原因误以为被 害人陈x x发现了真相,事情败露,遂停止了绑架行为犯罪。如果上诉人没有发 生认识上的错误,犯罪行为是可以继续进行下去的,但是这些并不影响上诉人行 为的定性。二上诉人并非主动停止犯罪,其行为不能成立犯罪中止。由于二上 诉人放弃绑架是在犯罪行为处于预备阶段实行的,不属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 二上诉人的行为构成绑架罪,但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抢劫罪是指在主观方面要 求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占有应为永久占有。二上诉人强行劫走了被害 人白X X的汽车并允诺用后返还,且事后确实返还了车辆,其行为不构成抢劫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二条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 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致 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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