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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营业时间潜入代销店实施盗窃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非营业时间潜入代销店实施盗窃致人死亡的认定
——庄XX抢劫抗诉案
关键词:盗窃抢劫人户 
【案 由】抢劫罪
【审判法院】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案 号】1999)赣刑一抗字第2
【审级程序】再审程序
【判决曰期】1999525
【抗诉机关】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吉安分院
【被告人】庄XX
【权威公布】《最髙人民检察院公报》2000年第3期(总第56期)
裁判规则:
行为人实施抢劫的地点为代销店,不仅是被害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且也是生活、居住的场所。行为人于非营业时间深夜潜入代销店属人户抢劫。
基本案情:
被告人预谋去罗XX的代销店行窃,便伺机溜进店内躲于货柜后面。次 曰凌晨零时左右,店主罗XX关门熄灯睡下,被告人从货柜后走出来欲行窃, 被睡在店堂地上的罗XX发觉并紧紧抓住其右脚,被告人逃跑不成,即从地上 摸到一砖块朝罗XX头部猛砸数下,致砖块被砸成数块后继续击打。罗XX被砸昏后,被告人将放钱的办公桌抽屉内的2300元劫走。罗XX因脑组织损 伤而死亡。
争议要点:
被告人是否构成人户抢劫。
裁判理由:
犯盗窃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 力相威胁的,应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被告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其 在被害人代销店内行窃被发现,在被被害人抓住时,为了逃跑使用砖将被害人 砸死,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
被告人实施犯罪的行为地代销店,不仅是被害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 且也是生活、居住的场所。被告人于非营业时间深夜,潜人代销店属人户抢 劫,并在代销店内实施抢劫犯罪致人死亡,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现行刑法关于 抢劫罪的加重处罚的规定。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恶劣,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 别严重,应依法严惩,不具有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货物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 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千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的范围。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 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 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 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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