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式取得他人钱款的行为认定
发布日期:2014-01-17 作者:110网律师
——李xx、王xx、陈xx诈骗上诉案
关键词:秘密窃取诈骗盗窃
【案 由】诈骗罪
【审判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05)泉刑终字904号
【审级程序】第二审程序
【判决曰期】2005年11月18日
【公诉机关】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丨李xx(原审被告人)
【原审被告人】王xx、陈xx
【权威收录]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人民法院案例选》2006 年第4辑(总第58辑)
栽判规则:
实施欺诈手段让被害人拿出钱来作为做“法事”的一种道具,在被害人未
发觉的情况下进行掉包,秘密窃取被害人钱财,构成盗窃罪。
基本案情:
两原审被告人假借有事与被害人搭讪并谎称认识算命先生,然后带其找 到了佯装成算命先生的上诉人。上诉人欺骗被害人说其丈夫在近期内将会遭 遇车祸,要求被害人将人民币1500元交给他放入其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 中,让其做“法事”方能免灾,上诉人当着被害人的面做起“法事”,上诉人、两名原审被告人趁被害人不注意之机,将塑料袋掉包,后让被害人带走了 一个未 装钱的塑料袋。三人用同样手段,拿走另一被害人人民币10,600元。
争议要点:
上诉人的行为属于诈骗罪还是盗窃罪。
裁判理由:
本案中上诉人虽有实施了欺诈手段让被害人拿出钱来作为做“法事”的 一种道具,但该款并未交给上诉人,而仍是放在被害人跟前,被害人并未对款 项失去控制。而上诉人则是在被害人未发觉的情况下采用掉包的秘密窃取方 式取得该款,即上诉人实施的欺诈行为只是手段行为,而实施的秘密窃取行为 才是目的行为。因此,上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假装做法事的过程中,采 取调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责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 的,依照规定。
相关法律问题
- 到案前检举他人犯罪行为能否认定为立功? 8个回答0
- 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如何认定 2个回答20
- 通过借款方式筹集注册资金获取公司登记后,将注资款归还他人的虚报注 1个回答0
- 职务行为的认定 7个回答0
- 现在是不是变了 非以营利为目的的使用他人肖像的行为也有可能构成侵 1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为修复公司信用伪造自动履行证明书
- 假“茅”当真“茅”,难道是酒在壮胆?
- 上海普通盗窃罪立案起点,是1千,还是2千?
- 魏xx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王XX、徐XX、闫XX等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标罪犯罪应该如何辩护及如何利用知识产权刑事合规不起诉
-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木垒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高利转贷案,以高利转贷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
- 点燃杂树引发森林火灾 男子获刑三年六个月并赔偿
- “千年鸟道”遭遇“鸟盗”
- 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持续施暴
- 把自身的过敏体质开发成“生财之道”
- 巨额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 【亲办成功案例】一审十年,二审改判认定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 启动重新鉴定对一个刑事案件的重要性
- 小婷申请刑事被害人司法救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