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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司考行政法:国家赔偿主体

发布日期:2014-0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赔偿请求人

赔偿义务机关

行政赔偿

1.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P75T10)

3.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1.实施:实施侵权的行政机关。(P72T3)

2.共同: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3.授权:被授权的组织。

4.委托:委托的行政机关。(P72T5)

5.撤销: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教育网

6.复议: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注意与行政诉讼中被告的区别)

刑事赔偿

1.实施:实施侵权的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等机关。

2.错误拘留: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

3.错误逮捕: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

4.再审改判无罪:生效判决是一审作出的由一审法院赔偿,生效判决是二审维持或改判的由二审法院赔偿。即由作出生效判决的法院赔偿

5.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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