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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限、不予办理公证、复查和起诉

发布日期:2014-02-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1、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

② 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

③ 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

④ 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

⑤ 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⑥ 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

⑦ 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⑧ 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⑨ 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3、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公证书的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公证机构应当撤销该公证书,该公证书自始无效;公证书有其他错误的,公证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他们之间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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