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律师随笔 >> 查看资料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2013.1.4)

发布日期:2014-02-09    作者:李仁正律师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1号为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现公布《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信息披露》,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
                           2013年1月4日
— 1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 1 号
——信息披露
为了规范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明确监管要求如下:
一、信息披露的内容。股票公开转让、股票向特定对象发行或者转让导致股东累计超过200 人的公司,应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定向发行说明书或者定向转让说明书中披露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信息、股本和股东情况、公司治理情况;
(二)公司主要业务、产品或者服务及公司所属行业;
(三)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定向发行说明书还应当披露发行对象或者范围、发行价格或者区间、发行数量。非上市公众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以及投资者的需求,更加详细地披露公司的其他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非上市公众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沟通的有效渠道,对股东或者市场质疑的事项应当及时、客观地进行澄清或者说明。
三、信息披露平台。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本着股东能及时、便捷获得公司信息的原则,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种或者多种信息披露平台, 如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网站(nlpc.csrc.gov.cn)、公共媒体或者公司网站,也可以选择公司章程约定的方式或者股东认可的其他方式。无论采取何种信息披露方式,均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票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应当通过证券交易场所要求的平台披露信息。
四、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在本指引的基础上,对股票公开转让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制定更详尽、更严格的信息披露标准;公司应当按照从高从严的标准遵守证券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
五、非上市公众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按照本指引进行披露。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周磊律师
江苏无锡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陈晓云律师
北京西城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6391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