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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国际法辅导: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发布日期:2014-0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

法人的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权利主体。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法人的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通过自身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与自然人相比,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关系有如下特点:

(1)两者在时间上是一致的,均始于法人成立,终于法人消灭,在法人存续期间始终存在;来源:考试大

(2)两者在范围上是一致的,法人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不能超出其民事权利能力限定的范围;

(3)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以不同于单个自然人意思的团体意思为前提,是通过法人的机关来实现的。

因此,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同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是完全一样的。由于各国民事立法的规定不尽相同。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也常发生法律冲突。

(二)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解决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问题,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适用法人的属人法,即法人的国籍所属国法或住所地法,但实际上,外国法人只有在内国法许可的范围内,才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才可以从事民商事活动,也就是说,外国法人在内国活动,其在内国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的范围,实际上必须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法院地法,受到本国法和法院地法的双重限制和制约。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作了如下规定:“外国法人以其注册登记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其本国法确定,外国法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的民事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我国有些法律还直接规定了外国法人可以享有的具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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