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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行诉法辅导: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发布日期:2014-02-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的管辖案件

第一,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包括:专利申请案件;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案件;强制许可案件。

第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第三,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第四,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1)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适宜审理的案件。

(2)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集团诉讼是共同诉讼的一种特殊形式,其当事人一方或双方至少为5人以上。

(3)重大涉外行政案件。包括:原告是外国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案件的审理涉及国际条约的适用;案件的客体是涉及国际关系协调的事项;裁判的执行需要外国法院承认;国际贸易、反倾销、反补贴等行政案件。

(4)(重大)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行政案件。

(5)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的管辖

4.最高人民法院的管辖

(二)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该案件可以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三)裁定管辖

1.移送管辖

2.指定管辖

3.移转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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