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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14-02-13    作者:李仁正律师
1附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票细则 (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全国 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股份转让系统)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秩序保投 股份转让系统)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秩序保投 股份转让系统)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秩序保投 股份转让系统)票行为,维护证券市场运秩序保投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全小企业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全小企业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全小企业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全小企业 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全小企业 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律、 政规部门规章、其他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 部门规章、其他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 部门规章、其他范性文件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务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等相关定,制本细 则。第二条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票的,适用本细则。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票的,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其他有关。第三条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平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平正的原则, 股票转让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平正的原则, 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违法规行为。第四条 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业 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票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票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 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为票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 相关股票转让活动进行自律管理。第六条 股票转让采用无纸化的公开形式,或经中国证2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批准的其他转让形式。第二章 转让市场第一节 转让设施与参人第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票提供相关设施,包括 交易主机、单元报盘系 统及相关通信系等。第八条 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行票,应 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权限,成为参与人。 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取得权限,成为参与人。第九条 转让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份系统申请开设 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转让。第十条 交易单元是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系统公司申 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证券,并接受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证券,并接受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证券,并接受让系统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单位。第十一条 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 经纪、主办券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证 经纪、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第十二条 交易单元和转 让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份交易单元和转 让权限的具体3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 应为推荐其股票挂牌的主办券商或该母(子)公司。第十五条 股票采取竞价转 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份股票采取竞价转 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份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全国股份转另行 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由全国股份转另行 制定。第十六条 挂牌公司 提出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同意,可以变更股票转让方式。第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 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 意。第十八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商不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商不 足 2家,且未在 家,且未在 30 个转让日内恢复为 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 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 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将强制 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将强制 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第三节 转让时间第十九条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股票转让时间为每周一至五 9:15 至 11:3011:30 , 13:00 至 15:00 。转让时间内因故停市,不作顺延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告的休市,遇法定节假日和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告的休市,股份转让系统休市。第二十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 调整转让时间。第三章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应当以实名方式开立证券 账户和 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 订证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 订证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资金账户,与主办券商签订证买卖委托代理协议并4署相关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投资者开立证券账户,应当按照中国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的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书面委托方式或电话、自助 终端、互联网等自助委托方式主办券商买卖股票。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当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当 投资者进行自助委托的,应按相关规定操作主办券商当 记录投资者委托的电话号码、 网卡地址IP 地址等信息。第二十三条 主办券商接受投资者的买卖委托后,应当确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份转 认投资者具备相应股票或金,并按照委托的内容向全国份转 让系统申报,承担相应的交易、收责任。主 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应当向主 办券商接受投资者买卖委托达成交易的,应当向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办券商交付其委托主卖出的股票或买入 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所得或买 股票的款项,主办券商应当向投资者交付卖出所得或买 入的股票。第二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撤销委托的未成交部分。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 被撤销或失效的委托,主办券商应当在确认后及时向投资者 返还相应的资金或股票。第二十五条 主办券商应按照接受投资者委托的时间先后 顺序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申报。第二十六条 申报指令应当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 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 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 的格式传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申 报的内容及方式。第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有关规定妥善保管委托和申 报记录 。5第二十八条 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 1000 股或其整数 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 1000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第二十九条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股票转让的计价单位为 “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 每股价格 ”。股票转 让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1 元人民币。按 成交原则达的价格不在最小变动单位范围内,按 成交原则达的价格不在最小变动单位范围内,照四舍五入原则取至相应的最小价格变动单位。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 100 万股。第三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价格的最 小变动位和调整股票单笔申报数量、价格的最 小变动位和大数量。第三十二条 申报当日有效。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买卖申报和撤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主机确认后 方为有 效。第三十三条 主办券商通过报盘系统 向全国股份转让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交易主机发送买卖申报指令。经撮合成后, 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的交 易于时生效,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的交 易于时生效,转让即告成立。按本细则各项规定达的交 易于时生效,易记录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送至主办券商。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造成严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造成严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交易系统被非法侵入等原造成严 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 重后果的转让,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采取适当措施或认定 无效。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系统司认定可以采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系统司认定可以采 对显失公平的转让,经全国股份系统司认定可以采 取适当措施。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严重破坏证券市场正常运行的 转让,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 转让,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 转让,全国股份系统公司有权宣布取消。由此造成的损6失由违规转让者承担。第三十五条 依照本细则达 成的交易 ,其结果以主机记录的成交数据为准。第三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票不设涨跌幅限 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当日不得卖出;做市 商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卖出。全国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 商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卖出。全国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 商买入的股票,当日可以卖出。全国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 规定的除外。第三十八条 按照本细则达成的交易,买卖双方必须承认 交易结果,履行清算收义务。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 股票买卖的清算交收业务,应当按照中国结规定办理。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每个日 发布股票 转让即时行情、股票公开信息等,及编制反映市 转让即时行情、股票公开信息等,及编制反映市 转让即时行情、股票公开信息等,及编制反映市 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场转让情况的各类报表,并通过全国股份系统指定信息披露 平台或其他媒体予以公布。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对采取做市、协议和竞价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对采取做市、协议和竞价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分类揭示。第四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负责统信息的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公司许可,任 统信息的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公司许可,任 统信息的一管理和发布。未经全国股份转让系公司许可,任 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转让 信息。经全国股份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转让 信息。经全国股份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发布、使用传播转让 信息。经全国股份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系统公司许可使用转让 信息的机构和个人,未经同意不得将信息提供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使用或予以传播。第四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需要, 调整 即时行情和股票转让公开信息发布的内容方式。7第四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根据市场发展需 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分类等股票随即时行 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分类等股票随即时行 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分类等股票随即时行 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分类等股票随即时行 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分类等股票随即时行 要,编制综合指数、成份分类等股票随即时行 情发布。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 股票指数的设置和编制方法,由全国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 规定。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四十四条 做市商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 双向报价,并在其数量范围内按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 双向报价,并在其数量范围内按履行与投资者的成交 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系 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系 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系 义务。做市转让方式下,投资者之间不能成交全国股份系 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主办券商 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限定的价格买卖股 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价格或低于申报买 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价格或低于申报买 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申报卖出。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四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 做市商的申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除外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等内容。做市申报是指商为履行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做市申报是指商为履行义务,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8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数量股票令。做市 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数量股票令。做市 发送的,按其指定价格买卖不超过数量股票令。做市 申报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交易单元买卖申报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交易单元买卖申报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交易单元买卖申报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交易单元买卖数量和价格等内容。第四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限价申报 、做市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 至 11:3011:30 、13:00 至 15:00 。全国股份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四十八条 做市商应最迟于每个转让日的 9:30 开始发布 买卖双向报价,履行做市义务。第四十九条 做市商每次提交申报应当同时包含买入 价格与卖出,且相对买差不得超过 5% 。相对买卖价差 计算公式为:相对买卖价差 =(卖出价格 -买入价格) ÷卖出价格 ×100%×100%卖出价格与买入之差等于最小变动单位的,不受前 卖出价格与买入之差等于最小变动单位的,不受前 款限制。第五十条 做市商提交新的申报后,前次未 做市商提交新的申报后,前次未 成交部分自动撤销。第五十一条 做市商前次申报撤销或其数量经成 交后不足 1000 股的,做市商应于 5分钟内重新报价。 分钟内重新报价。第五十二条 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不足 1000 股时,可以免 股时,可以免 于履行卖出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报告并调节库存股票数量,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个转让日 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五十三条 单个做市商持有库存股票达到挂牌公司总9本 20% 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 时,可以免于履行买入报价义务。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出现前款所述情形,做市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告,并最迟于该情形发生后第 3个转让日恢复正常双向报价。第二节 成交第五十四条 每个转让日的 9:30 至 11:3011:30 11:30、13:00 至 15:00 为做市转让撮合时间。做市商每个转让 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商每个转让 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商每个转让 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做市商每个转让 日提供双向报价的时间应不少于撮合时间的 75% 。第五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到价的限申报即时与 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做市申报进行成交;如有 2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格优 笔以上做市申报到价的,按照格优 先、时间优原则成交。价以做市申报格为准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申到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 做市商更改报价使限申到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 价格优先、时间原则将到限申报依次与该 价格优先、时间原则将到限申报依次与该 做市申报进行 成交。价以做市申报格为准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到价是指限申报买入格等于或高做市卖出, 或限价申报卖出格等于低做市买入。限价申报之间、做市不能成交。第三节 做市商管理第五十六条 证券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开展做市业务 前,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备案。第五十七条 做市商开展业务,应通过专用证券账户 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进行。做市专用证券账户应向中国结算和全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报备。10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 做市商不再为挂牌公司股票提供报价服务的,应将库存 股票转出做市专用证券账户。第五十八条 做市商证券 自营账户不得持有其做市股票或 参与做市股票的买卖。第五十九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 转让方式的股票,初始商应当取得合计不低于挂牌公司总股本 5% 或 100 万股(以孰低 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为准),且每家做市商不低于 10 万股的做市库存票。 万股的做市库存票。除前款所述情形外,做市商在应当取得不低于 10 万 股的做市库存票。第六十条 做市商的库存股票可通过以下方式取得:(一) 股东在挂牌前转让;(二) 股票发行;(三) 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买入;(四) 其他合法方式。第六十一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加入 的做市商须在该股票挂牌满 3个月后方可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 务。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后续 加入的做市商应当向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提出申请。第六十二条 挂牌时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和由其 他转 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的股票,其初始商不 让方式变更为做市转的股票,其初始商不 满 6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 做市。后续加入商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 做市。后续加入商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 做市。后续加入商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 做市。后续加入商做市不满 3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 个月的,不得退出为该股票做市。做市商退出的,应当事前提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 做市商退出的,应当事前提申请并经全国股份转让系11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后, 统公司同意。做市商退出后, 1个月内不得申请再次为该股 票做市。第六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做市商自动终止为相关股 票做市:(一) 该股票摘牌;(二) 该股票因其他做市商退出导致不足 2家而变 家而变 更转让方式;(三) 做市商被暂停、终止从事业务或 被禁止为该股 票做市;(四)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第四节 做市商间转让第六十四条 做市商间为调节库存股等进行票转让的, 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方式进行。第六十五条 做市商的成交确认申报是指 之间按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对手方确认成交的令。做市商的成交 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做市商的成交 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做市商的成交 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易单元代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对手交易单元代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对手交易单元代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对手交易单元代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对手交易单元代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对手交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以及成交约定等内容。第六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 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和对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15:00 至 15:30 。第六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12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号码相符及成 交约定一致的做市商确认申报进行交。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当日最高、低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当日最高、低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当日最高、低 成交价之间;当日无的 ,其格不得高于前收盘成交价之间;当日无的 ,其格不得高于前收盘成交价之间;当日无的 ,其格不得高于前收盘110%110% 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 90% 。第六十八条 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处买 入的股票,入当日不得卖出。第六十九条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做市商间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 成交量在每个转让日做市商间结束后计入该股票总。第七十条 每个转让 日做市商间结束后,全国股份每个转让 日做市商间结束后,全国股份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系统公司逐笔布做市 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商间转让信息,包括证券名称、 成交量成交价以及买卖双方做市商名称等。第五节 其他规定第七十一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开盘价为该当日第一笔成交价。第七十二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 ,收盘价为该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第七十三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为做市商提供其票 实时最高 10 个价位的买入限申报格和数量、最低 个价位的买入限申报格和数量、最低 个价位的买入限申报格和数量、最低 10 个价位 个价位 的卖出限价 申报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的卖出限价 申报格和数量等信息,以及为该股票提供做市服务做市商的实时最优 10 笔买入和卖出做市申报价格数量等 信息。13第七十四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份系 统每个转让日 9:30 开始发布即时行情,其内容主要包括证券代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高低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金额做市商实时最高 3个价位买入申报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个价位买入申报格和数量、做市商实时最低 3个价位卖出申报 个价位卖出申报 价格和数量等。第五章 协议转让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定价和成交 确认委托。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 卖股票的意向指令,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应包括 卖股票的意向指令,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应包括 卖股票的意向指令,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应包括 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联 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联 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联 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联 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联 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联 系人、联方式等内容。定价 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价格买卖不 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价格买卖不 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价格买卖不 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价格买卖不 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令。价委托应包括证 券账户号码、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令。价委托应包括证 券账户号码、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令。价委托应包括证 券账户号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等内容。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 买卖双方达协议,或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 买卖双方达协议,或拟与定价委托成交,主办券商以指格和数量对手 拟与定价委托成交,主办券商以指格和数量对手 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委托应包括:证券 账户号码、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委托应包括:证券 账户号码、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委托应包括:证券 账户号码、方确认成交的指令。委托应包括:证券 账户号码、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 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 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 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 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 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 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 确认委托式的,还应注明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 确认委托式的,还应注明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14第七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 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证券营业部识别码、 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等内容。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易单元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易单元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易单元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易单元 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成 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成 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成 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成 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成 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成 交约定号等内容;若投资者成确认委托中包括对手方易单元 交约定号等内容;若投资者成确认委托中包括对手方易单元 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其应成交确认申报指令 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其应成交确认申报指令 也应包括 相关内容。第七十七条 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 至 11:3011:30 、13:00 至 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 成交确认申报 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该成交确认申报 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该成交确认申报 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该以撤单处理。第二节 成交第七十九条 每个转让日的 9:30 至 11:3011:30 11:30、13:00 至 15:00 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第八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 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证券代码、价格相同,买卖方向 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证券代码、价格相同,买卖方向 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证券代码、价格相同,买卖方向15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确认申报 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确认股票 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确认股票 数 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股票为数 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股票为量;成交确认申报股票 数大于定价的,以量;成交确认申报股票 数大于定价的,以量;成交确认申报股票 数大于定价的,以数量为成交股票。确认申报未部分以撤单处理第八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反指定对手交易单元、证券账户 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一致的确认申报进行。第八十二条 每个转让日 15:00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 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反的未成 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反的未成 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反的未成 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八十三条 采取协议转让 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 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第八十四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 30 分 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最后 30 分钟转 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 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量加权平均价为收盘。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第八十五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日即 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 最近成交当日高当日最低成交价、 累计数量以及定申报的格当日最低成交价、 累计数量以及定申报的格当日最低成交价、 累计数量以及定申报的格成交约定号等。第八十六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份系16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统公司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简称成交 价格、成交 价格、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营业部或交易单元 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营业部或交易单元 的名称等。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第六章 竞价转让方式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第八十七条 股票竞价转让采用集合和连续两种 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次性中 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次性中 方式。集合竞价,是指对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次性中 撮合的竞 价方式。连续,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撮合的竞 价方式。连续,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撮合的竞 价方式。连续,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价方式。第八十八条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 ,每个日9:15 至 9:259:25 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 9:30 至 11:3011:30 、13:00 至 14:55 为连续竞价时间, 14:55 至 15:00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第八十九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限价委托方式主办券商 买卖股票。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格买卖股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格买卖股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格买卖股 限价委托是指投资者主办券商按其定的格买卖股 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价格或低于申报买 票的指令,主办券商必须按限定价格或低于申报买 入股票;按限定的价格或高于申报卖出。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限价委托 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买卖方向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第九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限价申报。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 代交易单元限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代交易单元17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价格等内容。第九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 时间为每个转让日 9:15 至 11:3011:30 、13:00 至 15:00 。每个转让日 9:20 至 9:25 、14:55 至 15:00 ,交易主机不接受 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的时间内,未成交可以。每个转让日 9:25 至 9:30 ,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 卖申报或撤销作处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第九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格区间为前收上下 20% 以内。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的申报有效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上 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的申报有效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上 下 20% 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上 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上 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上 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上 下 20% 以内。 以内。不在有 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暂存于交易主 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暂存于交易主 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格区间时,易主自取出 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格区间时,易主自取出 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格区间时,易主自取出 申报,参加竞价。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区间。第二节 成交第九十三条 股票竞价转让按格优先、时间的原则 撮合成交。第九十四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的确定原则为:(一) 可实现最大成交量;(二) 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卖出全18部成交;(三) 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至少有一全部成交。两个以上价格符合述条件的,取在该买入申报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述条件的,取在该买入申报 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 以下的卖出申报之差最小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按如下 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按如下 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按如下 方式确定成交价:(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一)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的格为成交; 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为成交;(二)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成交的格为; (二)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成交的格为; 当日无成交 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格为当日无成交 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格为价;无前收盘的,取其平均为成交。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格成交。第九十五条 连续竞价时,成交的确定原则为:(一)最高买入申报与低 (一)最高买入申报与低 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为 卖出申报价格相同,以该为 成交价;(二)买入申报价格 高于集中簿当时最低卖出(二)买入申报价格 高于集中簿当时最低卖出时,以集中申报簿当的最低卖出价格为成交;(三)卖出申报价格 低于集中簿当时最高买入(三)卖出申报价格 低于集中簿当时最高买入时,以集中申报簿当的最高买入价格为成交。第三节 其他规定第九十六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为当日该 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 不能的开盘价通过集合竞方式产生,不能的19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第九十七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通过集合 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 合不能或未进行竞价的方式产生。收盘集 合不能或未进行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 合竞价的,以该转让日最后 一笔成交价为收盘。当日无的, 一笔成交价为收盘。当日无的, 以前收盘价为当日。第九十八条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 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参考匹配量和未等。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简称前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简称前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简称前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简称前 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 高低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 高低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 高低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 高低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 高低收盘价、最近成交当日 高低累计成交数量、当日金额实时最高 累计成交数量、当日金额实时最高 累计成交数量、当日金额实时最高 5个价位买入申报 个价位买入申报 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 5个价位卖出申报格和数量等。 个价位卖出申报格和数量等。第九十九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布相关票当日买入、卖出金 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布相关票当日买入、卖出金 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布相关票当日买入、卖出金 额最大 5家主办券商证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及其各自的 买入、卖出金额:(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 30% 的前 5只股票;价格振幅 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 的计算公式为:=(当日最高价 -当日最低 价) /当日最低价 ×100%×100%(二)当日换手率达到 10% 的前 5只股票; 只股票;换手率 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 的计算公式为:=成交股数 /无限售条件股份总 数×100%×100%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量选取。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布名称为 “机构专用 ”。20第七章 其他转让事项第一节 转托管第一百条 投资者可以同一证券账户在单个或多主办 券商的不同证营业部买入股票。第一百〇一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可以通过原交 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股票的交发转管指 易单元委托卖出,也可以向原买入股票的交发转管指 令,转托管完成后在入的交易单元委卖出。转托管的具体规定,由中国结算制。第二节 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第一百〇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票实行挂牌。第一百〇三条 股票依法不再具备挂牌条件的,全国份转 让系统公司终止其挂牌转,予以摘。第一百〇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可以对出现异常情况的股票采取盘中临时停止转让措施并予以公告。具体暂停与恢复转让时间,以相关公告为准。第一百〇五条 挂牌公司股票暂停转让时,全国份系 统公司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信息;摘牌后,无 统公司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信息;摘牌后,无 统公司发布的行情中包括该股票信息;摘牌后,无 该股票的信息。第一百〇六条 股票的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由全国 股票的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由全国 股票的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由全国 股票的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由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予以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的要求及时告。第一百〇七条 股票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的其他规定, 股票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的其他规定, 股票挂牌、摘暂停与恢复转让的其他规定,21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有关规定执行。第三节 除权与息第一百〇八条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本等情况, 股票发生权益分派、公积金转增本等情况,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在权 益登记日的次一对该票作除除息处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外第一百〇九条 除权(息)参考价计算公式 为:除权(息 除权(息 )参考价 =(前收盘参考价 =(前收盘-现金红利) ÷(1+ 股份变动 比例)挂牌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式时,可以向全国股份 挂牌公司认为有必要调整上述计算式时,可以向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 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 司提出调整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全国股份司同意的,挂牌公应当向市场布该次除权 (息)适用司同意的,挂牌公应当向市场布该次除权 (息)适用司同意的,挂牌公应当向市场布该次除权 (息)适用司同意的,挂牌公应当向市场布该次除权 (息)适用(息)参考价计算公式。第一百一十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参考价 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 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 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一十一条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股票简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股票简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股票简 在除权(息)日,挂牌公司应变更股票简 称,在简前冠以 “XR” “XR” 、“XD” “XD” “XD” 、“DR” 等字样。“XR”代表除权;“XD”代表除息;“DR”代表除权并除息。第八章 转让行为自律监管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票过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票过程 中出现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一)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规行为;22(二)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的异常行 (二)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的异常行 为;(三)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明显异常的情形;(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 (四)买卖股票的范围、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业务则》及全国股份转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业务则》及全国股份转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业务则》及全国股份转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业务则》及全国股份转 政法规、部门章其他范性文件《业务则》及全国股份转 让系统其他规定限制的行为;(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第一百一十三条 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 可能影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 的异常转让行为包括:(一)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披露前,(一)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披露前,(一)可能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信息披露前,量或持续买入卖出相关股票;(二)单个证券 账户,或两以上固定的涉嫌关联(二)单个证券 账户,或两以上固定的涉嫌关联(二)单个证券 账户,或两以上固定的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频繁进行反向交易;(三)单个证券 账户,或两以上固定的涉嫌关联(三)单个证券 账户,或两以上固定的涉嫌关联(三)单个证券 账户,或两以上固定的涉嫌关联账户,大笔申报、连续密集或价格明显偏离该证 账户,大笔申报、连续密集或价格明显偏离该证 账户,大笔申报、连续密集或价格明显偏离该证 账户,大笔申报、连续密集或价格明显偏离该证 券行情揭示的最近成交价;(四)频繁申报或撤销,大额后以影 (四)频繁申报或撤销,大额后以影 (四)频繁申报或撤销,大额后以影 (四)频繁申报或撤销,大额后以影 响股票转让价格或误导其他投资者;(五)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的格申报买入后 (五)集合竞价期间以明显高于前收盘的格申报买入后 又撤销申报,随 又撤销申报,随 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 的后申报卖出该证券,或以明显低于前收盘价 的格申报卖出后又撤销,随买入该证券;(六)对单一股票在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交易;(七)大量或者频繁进行高买低卖交易;(八)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建议前 (八)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建议前 (八)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建议前 (八)单独或者合谋,在公开发布投资分析、预测建议前23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 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 买入或卖出相关股票,进行与自身公开发布的投资分析、预测 或建议相背离的股票转让;(九)申报或成交行为造市场价格异常秩序混乱;(十)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 (十)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 (十)涉嫌编造并传播交易虚假信息,诱骗其他投资者买卖 股票;(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 (十一)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 常转让。主办券商发现客户存在上述异常转 让行为,应提醒客户;对 让行为,应提醒客户;对 让行为,应提醒客户;对 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转 让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可能严重影响交易秩序的异常转 让行为,应及时报告全国股份让系统公司。第一百一十四条 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明显异常 股票转让价格或者成交量明显异常 的情形包括:(一)同证券营业部或 地区的集中买入(一)同证券营业部或 地区的集中买入卖出同一股票且数量较大;(二)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 (二)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 (二)股票转让价格连续大幅上涨或下跌,且挂牌公司无重 大事项公告;(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 (三)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 转让情形。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做市商的以下 行为进重点监控:(一) 不履行或规范报价义务;(二) 频繁触发豁免报价条件;(三) 涉嫌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其他做市商;(四) 库存股数量异常变动;24(五)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涉嫌扰乱市场秩 报价异常变动,或通过频繁更改涉嫌扰乱市场秩 序;(六)做市 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易策略、做市 商之间涉嫌串通报价或私下交换易策略、库存股票数量等信息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七)做市商与特定投资者在一段时间内对股票进行大 量且连续交易;(八) 其他涉嫌违法规行为。第一百一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监管需要, 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 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 对主办券商相关业务活动中的风险管理、技术系统运行做市义 务履行等情况进监督检查。第一百一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单独或联合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其他有关单位,对异常转让行为等情形进现场或非调查。 相关主办券商和投资者应当予以 配合。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现场 或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在现场 或非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求主办券商及 其证营业部、投资者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求主办券商及 其证营业部、投资者调查中,可以根据需要求主办券商及 其证营业部、投资者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一) 投资者的开户料、授权委托书金账情况和相 投资者的开户料、授权委托书金账情况和相 投资者的开户料、授权委托书金账情况和相 关账户的转让情况等;(二) 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的实际控制人、操作和受 相关证券账户或资金的实际控制人、操作和受 益人情况、资金来源以及相关账户间是否存在联的说明等;(三) 对股票转让中重点监控事项的解释;(四) 其他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重点监控事项有关的资 料。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第一百十二条 、第一百十三条 、第25一百十四条 、第一百十五条 所述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的 行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视情况采取下措施:(一) 约见谈话;(二) 要求提交书面承诺;(三) 出具警示函;(四) 限制证券账户转让;(五) 向中国证监会报告有关违法规行为;(六) 其他自律监管措施。第一百二十条 转让参与人及相关业务员违反本细则的,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可根据《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可根据《业务规则》及全国股份转让系统 公司可根据《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定,对进行纪律处分并记入诚信档案。第九章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第一百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 发生下列转让异常情况之一,导致部分或 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决定单独 全部转让不能正常进行的,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决定单独 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临市等措 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清算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临市等措 施:(一)不可抗力;(二)意外事件;(三)技术故障;(四)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第一百二十二条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况的,主 出现无法申报或行情传输中断况的,主 办券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无法申或行情传 办券商应及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无法申或行情传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 输中断的证券营业部数量超过全主办商所属总26数 10% 以 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 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 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 上的,属于转让异常情况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实行临时停市。第一百二十三条 全国股份 转让系统公司认为可能发生 第 一百二十条 、第一百二十条 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严重影 规定的转让异常情况,并严重影 响转让正常进行的,可以决定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市。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暂缓进入清算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暂缓进入清算 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 临时市决定予以公告。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 临时市决定予以公告。交收程序、技术性停牌或 临时市决定予以公告。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恢复临时停市原因消除后,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决定恢复并予以公告。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系统公司采取的必要措施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系统公司采取的必要措施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系统公司采取的必要措施 因转让异常情况及全国股份系统公司采取的必要措施 造成损失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不承担责任。第一百二十五条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 转让异常情况处理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 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第十章 转让纠纷第一百二十六条 主办券商之间、和客户发生 主办券商之间、和客户发生 转让纠纷, 相关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有情况转让纠纷, 相关主办券商应当记录有情况以备全国股份转让 系统公司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 系统公司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 系统公司查阅。转让纠纷影响正常的,主办券商应当及时向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告。第一百二十七条 主办券商之间、和客户发生 主办券商之间、和客户发生 转让纠纷,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 转让纠纷,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 转让纠纷,全国股份系统公司可以按有关规定提供必要的 交易数据。第一百二十八条 客户对转让有疑义的,主办券商务协 客户对转让有疑义的,主办券商务协 调处理。27第十一章 转让费用第一百二十九条 投资者买卖股票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 投资者买卖股票成交的,应当按规定向代 理股票买卖的主办券商交纳佣金。第一百三十条 主办券商应当按规定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 纳转让经手费及其他用。第一百三十一条 股票转让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 股票转让的收费项目、标准和方 式等按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章 附则第一百三十二条 原 STAQ STAQ 、NET NET系统公司和退市挂牌 股票转让相关事项另行规定。第一百三十三条 本细则所述时间,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 本细则所述时间,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 易主机的时间为准。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细则下列用语具有如含义:(一) “做市商 ”是指经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是指经全国 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在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数量范围内按 股份转让系统持续发布买卖双向报价,并在其数量范围内按 其报价履行与投资者成交义务的证券公司。(二) “委托 ”是指投资者向主办券商进行具体授权买卖股票 的行为。(三) “申报 ”是指转让参与人向全国股份系统交易主机 发送股票买卖指令的行为。(四) “集中申报簿 ”是指交易主机某一时点按买卖方向以及 价格优先、时间顺序排列的 所有未成交申报队列。(五) “集合竞价 参考”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所有28申报按照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交。(六) “匹配量 ”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所有按照 集合竞价规则形成的虚拟交数量。(七) “未匹配量 ”是指截至揭示时集中申报簿在合竞价 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参考价位上的不能按照集合竞虚拟成交买方 或卖申报剩余量。第一百三十五条 本细则所述价 格优先的原是指较高本细则所述价 格优先的原是指较高格买入申报优先于 较低价,卖出格买入申报优先于 较低价,卖出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买方向、相同, 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买方向、相同, 较高价格卖出申报;时间优先的原则是指买方向、相同, 先申报者优于后,顺 先申报者优于后,顺 序按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 确定。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 “超过 ”、“低于 ”、“高于 ”、“不 足”、 “大于 ”不含本数, “以内 ”、“达到 ”、“以上 ”、“以下 ”含本数。第一百三十七条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 本细则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负责解 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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