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内抢劫是否必然构成“入户抢劫”
发布日期:2014-02-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侯某(14岁)彭某(15岁)因盗卖邻居家电线,被邻居得知后向其家长进行了索赔。事后,二人怀疑系方某(13岁)告发,遂商议教训方某,并准备让方某把二人家长已支付给失主的赔偿款予以“赔付”。两人来到方某家中,用皮带及拳头殴打、威胁方某“赔付”1500元未果,便将抽屉弄开,将两枚铜钱、一个户口本拿走,并让方某拿钱来赎户口本;另在房间内盗取手机一部(经评估价值200元)。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侯某、彭某以向方某索要所谓“赔偿”为由进入方家,采取暴力殴打、言语威胁方式,在方某被控制情况下,拿走手机,同时还撬抽屉寻求其他物品,二人均应以入户抢劫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认为:侯某、彭某入户方家,起先目的不是劫取财物,而是为了“索赔”。在“索赔”未果后犯意转化,在施以暴力后劫走手机,并撬开抽屉拿走铜钱和户口本,该行为构成抢劫罪,但不属“入户抢劫”,属“在户抢劫”。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侯、彭二人去方家,真实意图是为了让方某“赔付”,不具有入户抢劫的犯意。试想如果在方家方某当场给付或答应给付二人钱物,二人离开,或许应承担构成抢劫以外的其他责任。事实上因方某无钱,二人才开始施以暴力威胁,故不应认定二人在进入方某家前就有抢劫的共同故意,进而不能认定二人有入户抢劫的共同犯罪故意。
第二,户内抢劫系临时起意实施。侯、彭二人入户方家,在“讨赔偿”未果后,犯意开始转化,一是对方某用皮带、拳头施以暴力或威胁;二是在方家“找钱、找物”。二人应构成抢劫共犯,但属户内抢劫不属入户抢劫。
第三,鉴于二被告人均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且犯罪情节一般,应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不能将在户内发生的抢劫,必然认定为入户抢劫。
(作者单位: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
最新文章
- 关于虹口区 143 街坊被征收居住房屋评估均价的公告
- 小区里遛狗被电动车拽倒 宠物主被判自担30%责任
- 出借银行卡帮网恋男友转移赃款 被告人获刑一年三个月
- 跟随他人进入小区被门禁升降杆砸伤,损失谁赔?
- 平台企业作为中间商为游戏用户提供商业化代练游戏服务构成不正当竞争
- 参与聚众斗殴经律师辩护最终被免于刑事处罚
- 婚姻存续期间签订离婚协议书并约定大额赔偿起诉离婚时法院是否支持
- 帮人办事没办成=诈骗吗?关于收钱办事型诈骗罪的认定条件
- 大学生出借银行卡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为何不起诉?
- 刑事案件中对《价格认定结论书》如何实现程序和实体的双重有效辩护?
- 多次被催要工程款未提异议,被判共同还款
- 潍坊市帮信罪辩护成功典型案例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成功辩护案例分享·
- 潍坊市恶势力案件辩护案例分享
- 非法猎杀国家一级保护动物 男子获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