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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科学化界定

发布日期:2014-02-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内容提要】对刑事政策科学化研究首先需要界分它与其他几种相近概念的区别。刑事政策学科体系不是刑事政策科学体系;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并非刑事政策科学体系;刑事政策科学主义不等于刑事政策科学化。其次,对刑事政策科学化界定还需要从其概念、机理、功能等方面着手。对刑事政策科学定位的着眼点则在于分析其构成机制与选择的理性。
【关键词】刑事政策 科学化 区分 界定

一、问题的提出
  现代经济与科技的发展改变了刑事政策缺乏科学论证的理念。刑事政策的制定开始以科学咨询为基础,非科学咨询不作决策。应对犯罪的艺术也不能仅仅停留在精神的层面,而是往往落实为一种技术,包括数学、物理学、医学和心理学等科学手段。以此而言,犯罪学科学化了,那么刑事政策也随之科学化了。反过来,刑事政策的这种注重并且汲取科学技术的策略一方面提升了自身的体系涵养和科学基础,同时积淀了应对和指导司法实践的理论勇气和科学依据。比如在犯罪化和非犯罪的策略上,刑事政策的制定依据会源于实践中的一个个具体个案的处理经验。在此过程中,可能需要借助心理学、医学、高科技领域的研究成果,来论证对某一类型的行为采取犯罪化还是非犯罪化的策略。显然,依据科学而制定的刑事政策不仅能够在应对和控制犯罪中发挥切实的作用,还能够以此丰盈和完善自身的体系建设。
  然而,考察刑事政策史,会发现,它在刑事法治进程中一方面发挥着精神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另一方面却面临着尴尬的处境。因为,刑事政策长期从刑法学、犯罪学、刑事诉讼法学、刑事执行法学、政策学、社会学、人类学、心理学、医学、数学等学科中批判性地汲取营养,得以不断丰盈,然而令人遗憾的是,却没有建构起自己的科学体系。
  没有自身的学科体系就等于没有独立地位,此种情形无疑会延缓或阻碍对这一学科研究的深度突破,甚至可能会因为与其他学科的交织杂糅失去了自身的独立品性。即便构筑了自身学科体系的雏形,也会因为起步较晚缺少积淀而面临对其科学性的拷问。事实而言,刑事政策学本身就应该成为一个自洽的体系。借用李斯特的话:只有自成体系,才能保证有一个站得住的统一学说,才能保证刑事政策的科学性,否则政策的制定和运用只能停留在半瓶醋的水平上,总是由偶然因素所左右。刑事政策体系与其他相关学科应该是各自独立而又紧密互动的关系,共同构造一个犯罪惩罚与矫治体系,这不仅不违背刑事一体化思想,相反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刑事一体化。立足刑事政策的视域,可以跳脱出这些学科的拘囿,才能更为冷静地观察、更为客观地审视。正如李斯特所言,刑事政策给了我们评价现行法律的标准。当然,无法撇清与其他学科的关联性,因为正是在与这些学科的内在关联中,刑事政策才能建立起运行的正当性基础。虽然刑事政策最终通过政治的权力意志体现出来,但不能就此断言,它是权力意志的附庸,而应当认识到它是存在于相关学科体系之间的必然存在。重要的任务是把它发现出来,认识它的科学基础,并在其上建立相应的理论体系以指导实践。
  可喜的是,学界对于刑事政策科学化命题日益重视。在域外,科学身影在刑事政策中出现可以追寻到早期的实证学派,到了近现代刑事政策中的科学原则越来越受到重视。如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教授认为,科学主义是刑事政策学的研究方法之一。现代刑事政策学的第一基本原则是科学主义。⑴另有学者则向着刑事政策科学原则更进一步,认为,刑事政策科学原则是指在拟定犯罪斗争的战略战术时,应当从客观规律、案件的实际情况以及保证在反犯罪斗争中取得最大成果的现实条件出发。⑵
  在我国,特别是新世纪以来,有不少研究者强调刑事政策的科学性(科学化)问题。刑事政策科学体系与科学技术在刑事政策中的归化越来越成为刑事政策研究中的重要课题。如储槐植教授将模糊数学理论引入犯罪构成和刑法因果关系之研究当中。赵廷光教授则利用数学模型构建量刑模式。白建军教授在研究罪刑均衡的具体可能性时,采用社会测量学的方法对影响罪量的因素进行系统分析,并制定详细的评价指标体系。梁根林教授则指出,科学原则是指刑事政策学必须立足于犯罪学等经验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严励教授则总结,刑事政策就是建立在以科学的方法研究犯罪现象的基础之上,阐明犯罪的原因,科学预测犯罪发展趋势,并做出符合犯罪发展规律的科学决策,并指出科学原则在刑事政策中的重要意义。李卫红教授更是明确提出刑事政策的科学化概念,认为刑事政策的科学化为其人道化和法律化提供了正当的理由及根据。⑶
  不过,也许正因为人们在刑事政策科学化问题上众说纷纭,才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界定。

二、刑事政策科学与其他几种近似概念的界分
  (一)刑事政策学科体系不是刑事政策科学体系
  人们往往容易陷入一个误区,认为,刑事政策的学科体系独立构建了,那么,刑事政策的科学体系也就顺理成章地建立了。其实,刑事政策科学体系绝非刑事政策学科体系,正如科学不等于学科一样。
  或许,学科不等于科学看似一个简单甚至滑稽的话题,但是厘清二者之间的界限并不容易,而此对于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论证展开而言,亦有其必要性。
  在研究者看来,科学一直和哲学等概念混淆在一起,直到在英国科学促进会成立时(1831年),科学才获得了现在的含义。⑷而关于科学的定义,到今天为止,仍然莫衷一是。但有一点几乎形成共识,即在十九世纪上半叶,科学开始寻求自身具有使其有别于其他一切学问的特殊的严密性与确定性,成为一种独特的教义与术语。⑸总之,科学首先是隶属于方法论范畴的一个相对严格的概念,也就是说它已经因为拥有确切的对象、固定的范畴和逻辑一致的研究方法而为自己赢得了本质的规定性,同时在它内部也体现出位序的错落有致,而且不同的位序之间仍然包含有紧密的逻辑关联。科学的这种范畴系统自成一体、浑然天成,相互关联的阶梯因素共同围绕一个中心构建,与此而言,我们可以称科学为范畴簇束。
  学科一词则属于舶来品,据域外研究者考证,它从古拉丁文时代就已兼有知识(知识体系)之义,⑹可以说,学科是一个与知识相联系的学术概念。正基于此,学科有时指一个门类,尚且缺乏确切规定性的概念,它具有随意性成分。它的外延是不定的、模糊的,即是变易不居的,它本身就缺乏明确的涵盖,也就是说它尚没有从它的研究对象和内容中获得明晰的规定性,这种规定性的难以获得乃根源于其自身的研究对象及内容本质上所具有的多变性,也源于其本身对自身对象与内容规定性的匮乏,即它不规范自己对象与内容,对象与内容自身也无法为它获得本身的规定性。规定性的缺乏,注定使它无法产生相对严格的范畴系统。
  科学的范畴性决定其研究是建立在客观且冷峻基础上的本质规律探寻,而学科的非范畴性则决定对其研究缺乏确定的客观尺度,而致其在方法论上往往表现为多方法、多角度、多途径,而规范性的缺失,必然导致混乱,所以学科的定性往往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由此,学科和科学之区分成为必要。那么为何在论证刑事政策科学化之前谈及这个话题,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是,学术界认为,刑事政策学已经与刑法、与犯罪学、与社会学分道扬镳,获得了自主的地位。⑺在中国,从一个学科应有的衡量标准来看,刑事政策学亦的确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正在得以逐步构建。一般认为,刑事政策学科定位有一个重要的依据,就是对刑事政策概念的界定。就此,学者众说纷纭,但恰恰说明刑事政策学的雏形已经在学者们对其概念的界定中得以形成。而刑事政策学能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的另外两个核心要素也已经具备:一是,刑事政策学因为在我国的长期践行而拥有了现实基础;二是,刑事政策学具有有别于刑法学、犯罪学和社会学的独特的研究主题、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和价值理念。另外,实践中所存在的刑事政策本身的体系性也被学者注意到并规整为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行刑政策的有机整体。⑻这一情形对于中国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和繁荣自是幸事,对于中国刑事政策的制定、实施与完善也能够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需要警醒的是,刑事政策学科的独立与构建并非表明刑事政策科学体系的构建,更无法表明看似完善的刑事政策体系自身一定具有科学性。
  (二)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并非刑事政策科学体系
  卢建平教授提倡人们需要摒弃刑事政策概念上的纷争,力求给刑事政策一个科学的定位,将刑事政策置于刑法之上进行考虑,倘若不能使人完全接受刑事政策学就是刑事政治学的说法,那么至少应当努力让人接受其作为公共政策或者社会政策之一部分的看法。由此,更容易构建起一个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⑼
  那么,就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这一创建性的提议而言,尤其是当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和刑事政策科学体系之间无论是字眼还是内容都极可能混淆的情形之下,基于本文论证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思路,亦有进一步厘定二者的必要性。
  对任何一个刑事政策体系(甚至任何体系)都可以评判出科学的或者不科学的两种结论。考察刑事政策历史,会发现,不同国家、不同历史阶段的刑事政策体系总可以归结为科学的或者不科学的类型,而不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容易被历史浪潮所淘汰,因为人们总是想办法寻求更加先进和符合科学精神的刑事政策体系来替代它。这是人类社会前行的一种趋势,特别是进入法治时代以来,刑事政策(体系)需要更加吻合法治精神和符合科学精神,其实法治又何尝不是一种科学。然而,基于刑事政策政治本性,即便在当下,仍然会存在刑事政策学(体系)科学精神被政治气息笼罩而呈现其手段上的技巧性,而此必然会在很大程度上遮蔽刑事政策的科学性。所以,基本的判断是,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往往成为一种向往或者愿望,而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的学术倡言也更多地停留在对法治精神警醒的层面上。
  而人类要继续在这个星球上的征程,科学总会被层出不穷地挖掘,科学性总会被最大程度地尊祟。所以,刑事政策本身需要被视为一种科学,刑事政策体系需要被作为一种科学体系构建起来。与构建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的精神向往相较,刑事政策科学体系的建立前提是其本身已经被视为一门科学了。这种区分之所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是因为科学的刑事政策体系的提法多少会带有一定的语焉不详,或者至少会为客观情形所牵制而失却了清晰度,无法给人们带来关于刑事政策明确的科学信号,而刑事政策科学体系则显然透露出一个明确的讯息,就是刑事政策体系本身就是一门科学,所以必须以科学的态度对待。
  (三)刑事政策科学主义不等于刑事政策科学化
  日本学者大谷实教授认为,在19世纪的欧洲,经验科学的方法论渗透到所有的科学领域,刑事政策学的研究也从人道主义、合理主义转向科学主义。而所谓科学主义是指刑事政策学必须立足于犯罪学等经验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的原则,应当认定科学主义为现代刑事政策学的第一基本原则。⑽由此,刑事政策科学主义或者科学原则乃刑事政策必须遵守的基本原则而逐渐成为刑事政策研究者的中心话题。如域外除日本刑法学家大谷实之外,法国刑事政策大师安塞尔认为,刑事政策是专门研究刑事政策的制定、执行及其演变的科学。⑾台湾学者许福生认为,科学主义,乃指刑事政策学,须立足于犯罪学等经验科学的研究成果之上之原则而言。⑿张甘妹指出,刑事政策如果缺乏科学的基础,则刑事政策家只能成为一好事家。正如有的学者所言:欲知一国刑事政策发达程度,只要看其国有关犯罪诸学科之发达程度即可。⒀严励教授认为,科学原则的总要求是,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必须体现科学精神,运用科学方法,进行科学决策,使刑事政策达到最优化和效率最大化。具体地说就是要发扬科学精神,科学地认识犯罪现象和规律,刑事政策过程要科学化。⒁李卫红则认为,刑事政策的科学化主要体现在科学本身对刑事政策的渗透、科学精神在刑事政策中的体现、科学方法在刑事政策中的运用等几个方面。⒂
  虽然刑事政策科学主义或者科学原则的确立为刑事政策学的研究带来方向性指引,然而刑事政策科学主义就没有值得疑问的地方么?何况刑事政策科学主义并不等于刑事政策科学化。
  有学者认为,科学主义本身具有一种傲慢情节,⒃而此往往会导致其唯科学马首是瞻,从而出现科学主义滑落到泛科学主义深渊的情形。所谓泛科学主义,是指对工具或手段过度依赖甚至迷恋,这种形式的过度扩张往往遮蔽了目的本身。作为刑事政策而言,防范犯罪的本性决定其带有一定的政治目的,而盲目地追求科学或者理性,往往招致难以预料的后果。
  另则,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也为刑事政策学科学主义带来警示。刘星教授认为,将法学知识视为“科学知识”,存在学理上的困境。从法学知识学术运作的前提、过程、分析前见、资源支持,学术权力等角度来看,法学“科学主义”的努力是无法成功的。法律实践中,“法律”语词的争议性使用,尤其是探讨性使用,更凸显这种科学主义的困境。⒄刘星教授所言的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在刑事政策科学主义身上何尝不存在呢?
  基于此,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科学主义虽然显示了研究者的睿智、凝聚了学者的心血,对于刑事政策学和刑事政策体系构建而言都具有巨大的启示作用,但是这一提法总因为无法摆脱唯科学主义或者泛科学主义之嫌而陷入极端,或者因为无法完成学理上的自圆其说而陷入困境。至少在本文的主旨论证上,可以看出,刑事政策科学化并非刑事政策科学主义。

三、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概念、机理与定位
  (一)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概念
  在对刑事政策科学化概念进行界定之前,首先提出一个问题,即刑事政策是科学么,或者有无科学化的可能性和可行性?对这一命题的解答会和另外一个问题的纾解有千丝万缕的关系,即刑事政策学是一门科学么?而关于后一问题的答案,首先从陈兴良教授那里得到一些启示,他认为,刑法作为一门科学的诞生,正是以对建立实然性基础上的应然性关注为标志的。对于学术的永恒性的追求实际上也就是对学术的科学性的追求。科学性要求某种理论命题是对相当范围内的现实事物的客观规律的揭示与概括……法学学术具有独立的特性和理性,也是一门科学。⒅
  王利民教授亦援引伯恩斯坦的四个标准即逻辑的标准、经验的标准、社会学的标准、历史的标准判断法学是一门科学。⒆
  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之间的关联性昭示了刑事政策学与刑事法学之间亦有共通之处,如刑事政策学与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之间的融通。既然无论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乃至犯罪学都是独立科学已经成为共识,那么,刑事政策学显然也是一门科学。关于这一点,不少学者已经给出了明确观点。安塞尔’强调,作为一门科学,刑事政策学,尤其是从社会防卫论的角度去看,是介于犯罪学与刑法学两者之间的中间科学,⒇卢建平教授把刑事政策学界定为研究国家和社会基于特定理论和目的的对于广义的犯罪现象给予惩罚权来源的正当性、配置的科学性、行使的合法性和目的合理性的科学。(21)梁根林教授则认为刑事政策学是一门观察的科学、批判的科学、关于决策的科学。(22)
  另外,任何科学都应当遵循一定的方法,离开方法的科学就不能称之为科学。一种科学的研究方法还要取决于其研究对象。因此,讨论刑事政策这种兼具政治和法律性科学的方法及其特征,首先需要考虑这门科学到底研究什么。就此,学界也不是没有争议,卢建平教授认为,刑法是调整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规范体系,以刑事法律规范为主体,以法律原则为辅助,属于部门法、规范法范畴,而刑事政策学是一门决策科学。刑事政策是一种高于刑法的政治考虑,它是对待犯罪的一种宏观策略。(23)以此而言,从研究对象上看,刑事政策主要是关于一国应对犯罪之政策的性质、制定与实施的学问。
  此外,刑事政策学须具有两个维度。在第一个维度上,刑事政策学首先关注的是国家当下的刑事政策文本,包括其制定和适用。所以,在此层面上,刑事政策学所采用的规范分析方法、政策文本分析方法等是政治与法律科学独有的方法。在第二个维度上,政策文本背后总会反映出特定的社会关系及其发展规律。在这个层面上,刑事政策学研究应当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上关注社会关系及其规律,包括这些关系的人文性和社会性。只有在对各种社会关系的社会性和人文性有一个清楚的认识,并且将其糅入政治性之后,所制定的政策方针才具有妥当性。为此,刑事政策学需要广泛采用伦理学、哲学、经济学、社会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各种学科的方法。
  反过来,刑事政策学是科学的论断也印证出刑事政策也是科学。当然,从刑事政策学术史考察来看,并非所有的刑事政策都是科学的,相对于现在法治精神而言,历史上的一些刑事政策不仅不是科学的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反理性、反科学的。但是现代以降,正如法律伴随法学的科学化进程一样,刑事政策必将伴随刑事政策学科学性的脚步而步入科学化的轨道。而且正是法治理性的光芒和刑事政策学的科学精神,使得刑事政策的科学化有了可能和前提基础。
  另则,需要从语言学角度对“化”字进行考察。事实而言,正是这个不起眼的“化”字,却能让笔者罗列的“科学原则”、“科学精神”、“科学主义”等提法有了区分不同论者不同用意之必要,并借此比较、衡量、取舍,选择较为妥当的概念。笔者注意到,百度词典和现代汉语词典就“化”字含义所做的与本论文用意较为接近的解释均是“使成为,使变成——用在名词或形容词后面,以构成动词。如:绿化;电气化;现代化。”(24)如果按照这种解释,不得不将“科学化”赋予语义学上使动的含义,也就是将其按照动词性质定位。但这种解释显然无法完成或者至少无法完整展现笔者关于刑事政策科学化概念的梳理与其内涵定位的意图。为了达成本文对刑事政策化概念的完整概括,笔者只能施展移花接木之术,赋予“化”字做更多语义学上的意义,将其理解为“完整性、体系性、标准性、互动性”等兼具名词和形容词性质的新意。这样一来,“刑事政策科学化”首先在语义学上的词性发生了一定的变化,从而为满足笔者进一步赋予其学理意义上崭新内涵做好了铺垫。
  那么什么是刑事政策科学化?在笔者看来,刑事政策科学化是指刑事政策制定者及其实施者充分利用现代科学技术知识及方法,特别是充分理解并运用刑事政策科学的理论和方法进行制定和实施,倚重科学合理的推进程序,允许程序开放但同时谨防随意更改这些程序,并且通过积累经验把刑事政策的调研程序、制定程序、实施程序、绩效评估程序等这些合理的程序有机整合,最终形成制度和法律。可见,刑事政策科学化不仅指刑事政策的制定过程要科学,还应包括其制定前的调研和贯彻实施以及实施后的效果评估的程序也要健全和科学。而且刑事政策科学化不仅包括刑事政策秉持科学精神并朝向科学,还包括其自身的科学体系构建。
  (二)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构成机制
  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概念主要通过其构成机制体现出来,而刑事政策科学化的内涵则规定了其构成机制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或者三个维度:科学的指导理念、科学的制度构架和科学的制定与实施程序。在刑事政策科学化的构成机制中,科学的理念融合于科学的制度构架,形成特定的刑事政策制度精神,这种制度精神通过科学的刑事政策决策程序表达出来。只有这样,三位一体共同推进,才能尽可能地通过开辟公民参与刑事政策的渠道,最大限度地听取公民的利益表达,使得刑事政策的程序呈现开放性,并浸润和秉持宽容的法治精神,从而最大程度地汲取民众的智慧以保证刑事政策的足够理性。
  具体而言,刑事政策的科学化进程首先需要科学理念指引和科学精神浸润。科学性是事物发展的铁则,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的科学化之路亦不能偏离这一规律。这就决定了刑事政策的制定应当遵循人类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而不是刑事政策主体的自我臆造或者纯粹的感情用事。比如对刑事政策起着重要影响力的刑罚观和犯罪论的认识就应当建立在科学统计的基础上,而不能仅仅当作安抚民愤或者报应犯罪的工具,而应当认识到刑罚能力的有限性,从而养成更为科学理性的刑罚观。刑罚观和犯罪论的科学性对于刑事政策的科学化至关重要,这一点,笔者将在后文论述,此不赘言。
  此外,应当对现代社会的价值取向做出科学判断,才能培养刑事政策决策的科学理念。这涉及到两个层面,一个是现代社会人们生活方式和价值理念的多元性已经成为既定事实,而另一个层面,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亦面临多重抉择,两个层面的交锋往往使得事情变得更加复杂和难以判断。以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的多元性为例做一简要说明。有学者认为:“价值取向是指人们进行价值选择的一般倾向或趋势,”(25)而实质上,价值取向又不等同于价值选择,价值取向支配、决定着价值选择,价值选择体现价值取向,是价值取向的具体化,价值取向只是价值选择的倾向而已。而刑事政策价值取向是指刑事政策主体基于自己的价值观在面对或处理各种价值矛盾、冲突、关系时所做出的基本价值判断和价值选择以及在此过程中所表现出的基本的价值倾向和特定的价值方向。作为行为方向的选择,刑事政策价值取向首先指向一定的价值目标,而价值目标的工具意义与目的意义之分决定了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的工具取向和目的取向两个层面:指向工具层面价值目标的行为方向选择为工具取向;指向目的层面价值目标的行为方向选择为目的取向。在这个意义上,刑事政策的工具价值取向应以秩序、效益为主,目的价值取向当以自由、正义、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为主。刑事政策的目的取向又分为终极目的取向和具体目的取向两个层次:终极目的取向所指的目标当是刑事政策主体存在和发展的最终追求,体现了刑事政策主体的价值观,具有绝对的、终极目的的意义,在这里指的就是刑事政策主体对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的永恒追求。由此,在刑事政策价值取向上需要科学理念作为指导才能做出正确抉择。
  刑事政策需要具有科学的制度构架实际上言指刑事政策和其体系本身必须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借鉴和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构建,这也同时要求研究刑事政策的方法论应当具有科学性,也就是说刑事政策学的科学化。关于这些,上文已经有所论述,此处不再重复。
  (三)刑事政策科学化的选择理性
  毫无疑问,人类社会的长足进展是在各种科学技术发挥作用之后,因此,在自然领域必然重视科学技术的研发,并且容易养成以科学技术为路径依赖的发展观。不过,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如何看待科学的正能量和影响力就不仅仅是一个技术话题,而上升为一种人类的机敏。当刑事政策科学化的进程中涉及到刑事政策基本原则的利益制衡和冲突时,应该如何选择呢,即科学优先还是人道或者其他优先呢?
  刑事政策科学原则的确立固然是一种必然趋势,但任何事情都存在过犹不及的情形,作为一种人文科学,刑事政策学的研究路径应当既相信科学力量、积极借鉴科学方法,又当警惕唯科学主义的泛滥,而在刑事政策本身的科学化进程中,亦只能把科学当作一种手段而不能作为信仰,更不能迷信。科学是把双刃剑,事实上对科学的过分迷信会带来致命灾难。有人惊叹;“在约200年的时间内,工业生产方式对自然界造成的破坏,已经超过了人类200多万年的总和。”(26)具体到法律领域来,也会制造麻烦。此处仅以DNA鉴定为例。DNA鉴定是遗传学、分子生物学、统计学在司法中的综合应用,有很高的科技含量。而事实上,鉴定的科技含量越高,对实验环境和鉴定人的要求就越严格,出错的风险就越大。据美国“无辜者工程”(The Innocence Project)统计,在利用定罪后DNA检测获得平反的240起冤案中,有一半的案件是因为在先前的审判中错误或者不恰当地运用科技证据造成的。
  当然,在研究者警醒人们防范科学及理性的同时,亦特别指出,人们并不反对科学在自己适当的领域里采用的方法,也丝毫不怀疑它们的价值。但是为了消除这方面的误解,在人们谈唯科学主义的偏见时,往往指的不是客观探索的一般精神,而是指对科学的方法和语言的奴性十足的模仿。(27)
  由此,在刑事政策(体系)科学化进程中,对其本身科学性的考量、取舍和其决策方法科学手段的筛选、运用上,尚需要依赖理性的选择。
  此外,研究刑事政策必然将其基本原则的确立作为逻辑起点。正如学者所言,不了解构成刑事政策的原则,也就不可能理解和解释刑事政策。(28)虽然学者对刑事政策基本原则内涵的界定尤其是外延的确立广存争议,但是几乎任何一个研究者提及刑事政策科学原则,只不过各家称呼并不一致而已。(29)问题在于并没有研究者将科学原则视为刑事政策的第一原则,当然也很少有学者述及当刑事政策诸原则冲突时当如何取舍,亦不能依据学者对刑事政策诸原则论证排序推测谁主谁次。关于这一点,李卫红教授倒是明确提出当科学和人道冲突时人道优先的主张:由科学到人道或是人本也是人类走过的路径。人是唯一的终极性的目的,科学不过是手段,是使人类更幸福的手段,而人道才是幸福的保障。(30)对此,笔者在一定程度上表示认可,这一点也可以从上文本人对刑事政策价值谱系的安排中窥知一二。科学只是实现刑事政策具体价值目标的手段,而人类社会全面进步才是刑事政策的终极目标。因而,笔者认为,刑事政策科学化必须建立在对人性的尊崇上,同时以对人类的终极关怀为目标,因而,当科学原则在刑事政策基本原则体系中与其他原则尤其是人道原则和法治原则严重冲突时,应当学会克制。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
  ⑵[俄]谢尔盖·谢苗诺维奇·博斯霍洛夫著:《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1页。
  ⑶以上内容分别参见储槐植著:《刑事一体化论要》,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赵廷光著:《量刑公正实证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梁根林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严励著:《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李卫红著:《刑事政策学的重构及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⑷J.T.Metz.History of European Thought in the Nineteenth Century,1896,vol.1,p.89.
  ⑸[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著:《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4页。
  ⑹Keith W.Hoskin,Richard H.Macve.Accounting and the Examination:A Genealogy of Discipline Power[J].Accounting,Organization and Society,1986,(2).
  ⑺[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页。
  ⑻严励著:《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7页。
  ⑼卢建平:“论刑事政策(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
  ⑽[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蔡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0—15页。
  ⑾卢建平著:《刑事政策与刑法》,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5页.
  ⑿许福生著:《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⒀张甘妹著:《刑事政策》,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12页。
  ⒁严励著:《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8页。
  ⒂李卫红著:《刑事政策学的重构及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4—129页。
  ⒃[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著:《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113页。
  ⒄刘星:“法学‘科学主义’的困境——法学知识如何成为法律实践的组成部分”,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3期。
  ⒅陈兴良著:《走向哲学的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3页以下。
  ⒆王利民:“法学是一门科学”,载《人民法院报》2013年2月8日,第7版。
  ⒇[法]马克·安塞尔著:《新刑法理论》,卢建平译,香港天地图书有限公司1990年版,第41页。
  (21)[法]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著;《刑事政策的主要体系》,卢建平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译序第3页。
  (22)梁根林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67—169页。
  (23)卢建平:“论刑事政策(学)的若干问题”,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6年第4期。
  (24)《百度词典》,参见http://dict.baidu.com/s?wd=%BB%AF,2013年4月8日登陆,《现代汉语词典》,新疆科技卫生出版社2003年版,第323页。
  (25)谢鹏程著:《基本法律价值》,山东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页。
  (26)余谋昌、王兴成著:《全球研究及其哲学思考》,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5年版,第193页。
  (27)[英]弗里德里希·A.哈耶克著:《科学的反革命——理性滥用之研究》,译林出版社2003年版,第5—6页。
  (28)[俄]谢尔盖·谢苗诺维奇·博斯霍洛夫著:《刑事政策的基础》,刘向文译,郑州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7页。
  (29)关于刑事政策科学原则的称呼,日本学者大谷实称之为科学主义原则,参见[日]大谷实著,《刑事政策学》,黎宏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15页以下。台湾学者许福生和张甘妹则延用了科学主义原则之称,分别参见许福生著:《刑事政策学》,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19页以下,张甘妹著:《刑事政策》,三民书局1979年版,第9页以下。我国大陆学者梁根林和严励教授则称之为科学原则,分别参见梁根林著:《刑事政策:立场与范畴》,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96页以下,严励著:《中国刑事政策的建构理性》,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86页以下。
  (30)李卫红著:《刑事政策学的重构及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29页。

【作者简介】北京师范大学刑事科学研究院
【文章来源】《中国刑事杂志》2013年第1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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